宁环审【2024】28号
洛宁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2)委托洛阳 (略) 编制的《洛宁 (略) 金精矿冶炼厂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扩建工程总投资*元,采用金精矿直接酸浸氰化工艺,新增 190t/d 金精矿处理能力,扩建完成后全厂金精矿处理能力390t/d,并对厂区现有部分环保设施进行技术提升改造。本项目已于2024年2月在洛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为 2402-*-04-02-*,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酸浸废气:在现有酸浸槽槽体上设机械抽风口,收集的废气送至 1 套碱液吸收塔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 1 根 20m 高排气筒排放;氰化废气:对现有氰化槽及本次新增 7 (略) 下部的罐体进行密封,收集的废气送至 1 套碱液吸收塔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 1 根 25m 高排气筒排放;电解铜废气:电解槽密闭,硫酸雾气体经收集送入碱液吸收塔处理,处理后的尾气经 1 根 20m 高排气筒排放;干粉电石渣储罐上料: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 1 根 20m 高排气筒排放;均达到《黄金冶炼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8-2021)表 3 标准限值要求。精冶废气:将现有碱液吸收塔的碱液由浓度 5%的氢氧化钠溶液改为浓度 10%的碳酸钠和氢氧化钠溶液;在现有动力波湿式除尘器前增加 2 套布袋除尘器;现有高度 20m 排气筒更换为 25m 排气筒。扩建完成后精冶酸性废气经各自反应釜排气口收集后送入碱液吸收塔处理;铸锭过程位于精冶车间的二次封闭隔间内,铸锭废气经收集后送入经布袋除尘器+动力波湿式除尘器处理;以上废气净化后尾气集中经精冶废气 25m 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黄金冶炼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8-2021)表 3 标准限值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要求。
(四)落实废水治理措施。酸性废水、含氰贫液、化验及精冶废水依托现有处理后全部回用。原料袋清洗、重选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上清液回用。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六)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酸性废水处理污泥(石膏渣)全部送往现有阳峪尾矿库内填埋;废原料袋经破碎、清洗后定期收集外售综合利用;软水制备系统更换下来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原厂家回收;废压滤布依托现有 1#、2#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氰化渣和含氰污泥经无害化处置后暂存于现有红渣库,综合利用或在现有尾矿库安全填埋。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监控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该项目涉及其他行政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NOx:1.2584t/a。
七、该项目在下一步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洛宁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8月22 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洛宁县永宁大道环保局六楼
邮 编:*
联系电话:0379-*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