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 (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2×60000Nm3/h制氧工程)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我局当日予以受理。2023年9月17日,我局依法组织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专家组给出审查意见如下:1.本项目属于扩建性质, (略) 港口区公 (略) 港口区公车镇临港工业园,项目占地面积76789m2,项目总投资约63000万元。2.项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备案,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020-*-31-03-*)。3.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2套制氧能力为60000Nm3/h的空分装置和1套后备储存气化系统,主要包括:空气过滤系统、空气压缩系统、空气预冷系统、空气纯化系统、空气增压膨胀系统、冷箱内精馏塔及板式换热器系统(贫氪氙系统)、粗氪氙装置(粗氪氙气:200Nm3/h;液氧1000Nm3/h),液体后备储存气化系统以及相应的仪控系统、电控系统等。4.根据广 (略) (资质证书编号APJ-(桂)-070)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该项目液氧储罐与南侧届区外110KV架空电力线(杆高40m)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3.0.4条的要求。5.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45号,2015年79号修改)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综上所述,专家组建议该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以上你公司存在的问题,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三)项的相关情形,审查不予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略) 申请的 (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2×60000Nm3/h制氧工程)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不予通过。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 (略) 港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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