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局按照法定程序于2022年10月27日在我局四楼会议室组织召开《洛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现对听证后形成的布局规划进行公示,公示时限: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
在公示期间,如对《洛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时限内向我局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911-*
地址:洛川烟草专卖局309办公室
洛川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10月28日
洛川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洛川县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洛川县烟草专卖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本规划适用于洛川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洛川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布局规划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 (略) 场规律, (略) 场,符合实际,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固定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店名和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地点;租赁经营场所的,申请办证的日期至租赁期届满至少应在1年以上;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相对独立,与经营场所相连的一间或多间未单独隔离的房间及库房均视为经营场所。对于住所与经营场所混用,既在此经营又在此生活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属于经营场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定期公示。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洛川县烟草专卖局可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做出调整(区域单元格零售点布局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含连锁经营店)布局实行“一店一证”,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合理布局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特定区域(场所)调控零售点总量的布局方式:
(一)封闭式居民小区住户达到200户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可结合小区住户、小区占地面积、购买便利程度等因素适当增加,最多不超过3个。住宅小区除平层商业用房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行政村等农村聚居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自然人口300人以上或吸烟人口50 人以上布局1 户,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三)军事单位、 (略) 服务区、拘留所、看守所等全封闭机构应按单位配置零售点,每个单位配置1个零售点。
(四)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或营业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具备安全措施并设有吸烟区域,有相对独立且开放式经营的便利店或者商店,可依申请布局1个零售点。
(五)对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 (略) 场、 (略) 场,按固定摊位户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每50户经营摊位,布局零售点不超过2户, (略) 场总量不超过4个零售点。
(六)火车(高铁)站、汽车站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根据客运流量,按市场实际需求办理,最多不超过2个。
第九条 下列场所和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所有出入通道口最近可通行间距城区50米,乡镇30米区域内的(以下简称"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二)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楼道隔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三)选址在待拆迁建筑的 (略) 规划和管理中不允许经营商品的区域;
(四)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 (略) 、无人商店;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娱乐抽奖机、 (略) 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专营化工、燃油、油漆、烟花爆竹、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商品的经营场所。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加气站便利店不属于以上情形;
(七)经营场所地处化工产品、爆炸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单位或安全区域范围内的;
(八)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
(九)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 (略) 吧、KTV、歌厅、 (略) 等;
(十)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十一)主营业务为文化办公用品、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箱包、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小吃店、蛋糕店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十二)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十三)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不予设置情形。
第十条 下列场所和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许可: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城区50米、乡镇30米以内);
(三)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 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 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 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 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 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 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经营,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间距和数量的限制。
(一) (略) 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残疾人(持有三级<含>以上残疾证)、军烈属、复员退*军人、持证下岗工人、低保户及其他政策需要帮扶的对象,持有证件(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首次办证且由自己独立经营的。
第十三条 对于城区街道、乡镇街道 (略) 场单元格模式进行总量控制、疏密补缺。城区街道、乡镇街道 (略) 场单元进行细致分割, (略) 格属性、零售户数量、人口数量、社区分布、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作为参考因素,科学测 (略) 场单元内的 (略) 场容量,布局不到位的按受理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布点密集单元格达到数量饱和时,该单元格不再审批发放“许可证”,并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实行动态管理。采取自然淘汰和依法取缔相结合的手段使区域单元卷烟零售点布局逐步达到合理。
对于阿寺村、民俗文化博览园等配套新开发游客商业区,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按照实际需求布局。
为满足西延高铁洛川高铁段沿途工地工人购买卷烟的问题,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原则上一个工地(200人以上)只设1个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限按照工程建设周期设置,工地建设完毕,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并办理歇业手续。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门口本规划第九条第一项中的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幼儿园任一最近进出通道口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行走的交通管理 (略) 径进行测量。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五条 《洛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后,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修订。
第十六条 本布局属2022年至2027年的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2022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2年11月28日至2027 年11 月27 日废止。2021年8月8日实施的《洛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洛烟专〔2021〕2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洛川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