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24-*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7-19
成文日期: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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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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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经研究,决定对澥浦镇人民政府、招宝山街道办事处、蛟川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澥浦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澥浦镇人民政府在其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建设、建设(市容环卫)、建设(市政)、建设(房地产)、建设(绿化)、自然资源、水利、消防救援、人力社保、公安、民政、民宗、人防、教育、农村环境卫生、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领域343项行政执法事项。(详见附件1)
二、对招宝山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招宝山街道办事处在其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建设、建设(市容环卫)、建设(市政)、建设(房地产)、建设(绿化)、自然资源、水利、消防救援、人力社保、公安、民政、民宗、人防、教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领域349项行政执法事项。(详见附件2)
三、对蛟川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蛟川街道办事处在其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建设、建设(市容环卫)、建设(市政)、建设(房地产)、建设(绿化)、自然资源、水利、消防救援、人力社保、公安、民政、民宗、人防、教育、农村环境卫生、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领域356项行政执法事项。(详见附件3)
四、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由赋权前原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
五、澥浦镇人民政府、招宝山街道办事处、蛟川街道办事处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
六、本通告自2024年7月19日起施行。
附件:1.澥浦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动态调整目录(2024).xls
2.招宝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动态调整目录(2024).xls
3.蛟川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动态调整目录(2024).xls
(略) 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