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略) 文件作以下补遗:
* 、招标文件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8低价风险担保, (略) 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 * 十 * , (略) 人缴纳低价风险担保。
*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 * 章第2条第2.3小条和第 * 章第1.3.1小条招标范围现修改为:“本项目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工程、消防给排水工程、消防电气工程、消防通风工程等工程内容,具体范围包括:
土建工程: (略) 区域地面基层拆除和修复, (略) 塑胶跑道更换,看台座椅更换,新增障碍水池,新增铅球、铁饼链球投掷圈,新 (略) 地, (略) 地,新增内环排水沟,外环排水沟清理及更换盖板,新增不锈钢栏杆及不锈钢看台门等;
消防给排水工程: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管道设备安装等;
消防电器工程:室内应急照明,火灾报警系统等;
消防通风工程:室内排烟及其风管安装等;
消防泵房工程:泵房内消防管道及设备安装、调试等。”
* 、招标文件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款投标报价中的最高限价与计价原则由修改为:“ * 、最高限价与计价原则
本招标项目最高限价为 *** . * 元(大写: * 仟 * 佰 * * * 万 * 仟 * 佰 * * 元 * 角 * 分)。
1. (略) 人提供。
2.执行清单和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 3)、《 (略) 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 * )、《 (略) 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 * )、 * 《 (略) 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 《 (略) 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 《 (略) 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 《 (略) 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等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
3.安全文明施工费:按《 (略) 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 * 〕 * 号)及《 (略) (略)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 * 〕 * 号)规定并以合格标准计算,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 *** . * 元。
3、材料价格:参照 (略) 市建设工程 (略) 发布的《 (略) 工程造价信息》 * 年第2期 (略) 区信息价并结 (略) 价格。材料价格按不含税价计入。
5.人工单价:按 (略) 市建设工程 (略) 发布的《 (略) 工程造价信息》 * 年第 * 季度 (略) 市渝西片区人工费计算。
6.其他说明:
6.1组织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规费、税金,按 * 《 (略) 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6.2增值税额: (略) (略) 《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 * 号)按“9%”计取;
6.3附加税:根据《 (略) 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 * )规定,按 * %执行;
6.4土石方、拆除建渣及废弃料余方计算 (略) 费,暂定单价 * 元/m3,合计 * 0. * 元,计入暂列金额。”
*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款“1.投标保证金金额”修改为: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 * 万(大写: * * * 万元整)”。
*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款工程结算修改为:
1.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结算总价=( C × E )+( F + G )× P + K + M
C——中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结算工程量偏差超过± * %(含± * %)的,应按本项第 (略) )。
E——工程施 (略) 分实际结算工程量(不含因承包人原因 (略) 分)。
F——因非承包人原因 (略) 分的措施项目费(不含因承包人原因 (略) 分)。
G——按本项第2.5款、第3.1款至第3.3款规定计算的因非承包人原因 (略) (略) 分项工程费。
K——包括按本项第2.1款和2.2款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调整费用、第3.4款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3.5款确定的实际结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第6条确定的规费和 (略) 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按照《 (略) (略)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 * 〕 * 号) (略) 和《 (略) (略) 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 * 号) (略) 。
P——中标价/最高限价。
M——投标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
2.工程价款调整
2.1材料价差调整原则
钢材、有色金属制品、水泥、商品砼、砂、石 * 大主要材料按照施工期间《 (略) 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的算 (略) 调整并进入结算,调整金额为施工期间《 (略) 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与 * 年第2期《 (略) 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地方材料取公布的 (略) 区价格)相对照:若差额在±5%以内(含±5%)则不作调整;若差额超过±5%则只调整超过±5%部分的差额。调整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差不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基础;但全费用清单材料和人工均不作价差调整。调整材料数量按 (略) * 年定额消耗量标准计算。
2.2人工价差调整原则:人工费按施工期间《 (略) 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 (略) 地区人工价格的算 (略) 价差调整,调整金额为施工期间《 (略) 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 (略) 地区人工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与 * 年第 * 季度《 (略) 工程造价信息》 (略) 市渝西片区人工费的差额。调整的人工价差不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基础,全费用清单人工价差不调整。调整工日数量按 (略) * 年定额消耗量标准计算。
2.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 (略) 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对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4当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人应按调整后的项目特征及本项第3.1款和第3.2款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2.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2.5.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5.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2.5.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按本项第3.1款和第3.2 (略) 。
2.6招标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包干。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项目清单单价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按本项第3.1款和第3.2款确认后调整。
2.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人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相应费用并调整工程价款。
2.7.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 * 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 (略) 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7.2发包人、承包人人 (略) 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7.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7.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 (略) 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 (略) 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8违反招标文件第 * 章第2. * 和第2. * 款规定的,结算时按就低原则对 (略) 调整。
3.其他项目竣工结算调整,相关内容按以下要求调整。
3.1变更缺 (略) 标准:
3.1.1工程量清单计算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 3)、《 (略) 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 * )、《 (略) 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 * )。
3.1.2计价定额: * 《 (略) 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 《 (略) 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 《 (略) 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 《 (略) 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3.2变更缺漏项清单取费标准:按照 (略) * 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套用定额和计取各种费用。
3. (略) 分项工程费应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中标价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人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3.4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3.4.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3.4.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人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4.3索赔费用应依据发包人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并符合合同相关规定;
3.4. (略) 签证费用应依据发包人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并符合合同相关规定;
3.4.5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项目的工程价款中。
3.5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 (略) 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 * 〕 * 号)、《 (略) (略)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 * 〕 * 号)及《 (略) (略) 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 * 号)文件规定的合格标准结算。
4.工程变更
4.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 %(含 * %)的,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项第5. (略) 调整。
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对工程变更 (略) (略) 调整。
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合同约定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公式: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P)× * %(P=中标价/最高限价)。
4.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 (略) 调查等取得有合 (略) 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 (略) ,措施项目费调整应按照《 (略) 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 * ) (略) 。
4.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将其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的,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
5.工程量偏差
5. (略) 期间, (略) 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项第5.2款和第5.3款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5. (略) 工程量清单项目,若因本项第4条规定的工程变更和第5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 %(含 * %)的,综合单价应按照 (略) 调整。
5.2.1若实际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相比,增加 * %(含 * %)以上时, (略) 分超过合同工程量 * %及以上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并进入结算,调 (略) 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计算公式: (略) 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C×(1-L)(C=中标价对应的工程量清单单价)。
5.2.2若实际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相比,减少 * %(含 * %)以上时, (略) 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进入结算,调高后的 (略) 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计算公式: (略) 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C×(1+L)(C=中标价对应的工程量清单单价)。
5.2.3全费用综合单价 (略) 工程量清单出现的任何偏差,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均不调整。
5.3若工程量出现本项第5.2目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以单 * 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具体调整方法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6.规费和税金
6.1规费是指根据 (略) 市政府或市 (略) 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主要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6.2若出现本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 (略) 市政府或市 (略) 门的规定列项。
6.3建筑安装工程税金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7.材料采购
7.1本工程材料原则上由中标人采购(招标人和中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采购时须由合同双方认质核价。
7. (略) 时工程量清单中以暂估价(暂定价) (略) 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略) 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 (略) 价格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略) 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8.工程竣工结算时间要求
8.1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将工程结算资料(含工程结算)报送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必须在 * 天内审核完成,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监理单位审核完成后送业主单位复核,审核工程结算。
8.2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提交结算资料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 * 天起,按相关规定给予 (略) 罚,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 * 切后果。
9.实行工程结算审定制度: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机关审定后,审计结果作为调整结算的依据。
* 、本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以本次补遗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招标文件中 “详见补遗通知” (略) 文件中的QTF, (略) 文件为准, (略) (略) 。
招 标 人: (略) 市 (略) 区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宏 (略)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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