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法定代表人:袁舒云,地址: (略) 余杭区中泰街道环园南路13号2幢408室)对于龙岗工业园区道路新建及提升项目(一期工程),提出免于储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按照免于储存的相关审核程序,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12月3日至12月9日。
在公示期限内,近三年该总包单位( (略) )是否存在农民工欠薪等问题均可向本行政机关反映,在反映时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若以信函以寄发日期邮戳为准)。
反映电话:0571-*
通讯地址: (略) 临安区衣锦街468号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邮编:*
(略) 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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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前款规定的施工合同额可适当调整, (略)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 (略)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包单位可以在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施工合同复印件和免于存储申请承诺书,向工程所在地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免于存储申请:
(一)在签订施工合同前3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
(二)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
第九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对总包单位提交的工资保证金免于存储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免于存储。
第十条 对符合可下浮存储比例和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情形的总包单位,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公布名单。
第十一条 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因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