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新方于 * 年12月 (略) 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在湖 (略) 区新建 * 间 * 层,底层层高≦3.00m,建筑高度≦15.00m, 占地面积90.0㎡,建筑面积 * .67㎡。(其中顶层在北首82.65㎡,挑楼在南首22.02㎡)
经初步调查,符合《中华 (略) 乡规划法》、《 (略) 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 (略) 政许可,规划用地四至:(详见红线图)
东至:连中富共墙;
南至:空地;
西至:滕宏青房屋(自立墙);
北至:道路。
凡是与本建设项目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以及证明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 (略) 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证明),向乐 (略) (略) (略) 申报,(地址:大荆镇小荆路17号, 联系电话 *** ),登记为利害关系人, (略) 使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等权利。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