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持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全力促发展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 (略)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广西壮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 (略) 财政厅 国 (略) 广西壮 (略) (略) 关于做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26 号)精神,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为确保我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应享尽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待遇的参保单位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未裁员或裁 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二)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当前参保缴费状态正常;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 (略) 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返还标准
(一)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申领条件和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
(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
三、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四、注意事项
(一)稳岗返还资金需发放到符合条件企业的对公账户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方协议账户,无对公账户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方协议账户及其他企业账户的参保单位(以下称无账户参保单位),符合条件的,经无账户参保单位向自治县社保中心申请,稳岗返还资金经公示后,可发放到无账户参保单位提供的其他合法合规银行账户。
(二)无账户参保单位须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及资金接收人须出具经单位同意且接收资金将用于单位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四项支出的书面承诺。单位或资金接收人的承诺不属实的,单位或资金接收人应全额退回有关资金,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2月31日,请对照上文的申领条 (略) 厅确认或到自 (略) 一楼服务大厅办理(地址: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746-1号),逾期未申领的,视作自动放弃。
如有疑问,请与自治县社保中心待遇核定股联系。联系电话:0778-#。
巴马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 12 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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