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略) 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 (略) ”)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 (略) 了相应程序,经 (略) 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略) 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 (略) 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 (略) 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 (略) 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 (略) 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 (略) 为,给交易相 (略) 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 * 号D幢 * 室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长字( * )第 *** 号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规划用途 | 办公 |
实际用途 | 办公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 .61 |
房屋结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3 |
使用期限说明 | * -3-1至 *** 止 | 使用状态 | 转让标的存在租赁权,租赁期到 * 年4月26日止,到期后不再续租。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转让标的存在租赁权,租赁期到 * 年4月26日止,到期后不再续租。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评估结果包含增值税价格。2、本次评估未考虑其他相关交易税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 |||||||||||
其他披露内容 | 1.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时间较长,整个转让过程约 * 天。2.本项目的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 (略) 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 * 号A * -1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略) 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略) (略) 门名称 | 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 * 万元到上海联 (略) (略) 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 (略) 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 (略) 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 (略) 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1)无需贷款的:受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待受让方付清全额后,由上海联 (略) 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 (略) 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 (略) 保证金, (略) 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2) (略) 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 (略) 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总价款的35%。受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及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 (略) 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首付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 (略) 保证金, (略) 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受让人须在双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起45个工作 (略) 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 (略) 分直接转入转 (略) 监管账户。若由于受让方 (略) 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 (略) 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受让方应在30日内将剩余应付 (略) 分 (略) 指定账户。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个自然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 (略) 保证金,退还首付款(不含保证金) (略) 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 (略) 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转付至转 (略) 账户。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 (略) 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 (略) 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 (略) 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 (略) 对 (略) 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 (略) 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 (略) 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 (略) 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和贷款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 (略) 核查, (略) 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 (略) 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和贷款条件,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 (略) 承担由 (略) 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及配套设施的安装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3)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新《不动产权证书》出具之日)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新《不动产权证书》出具之日)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4)(新《不动产权证书》出具之日)前房屋租金归转让方,(新《不动产权证书》出具之日)后房屋租金归受让方。(5)受让方即为房屋买受人,与新《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一致。8.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 (略) 政策限制等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要协助转 (略) 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9.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房产实际交接日现状接收标的房产,转让 (略) 交易价款且受让方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验收交接手续。10.本项目无论是以协议还是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1.5%支付交易手续费。 (略) 交易手续费支付指定账户,账户名称:上海联 (略) , (略) : (略) (略) ,账号: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 (略) 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