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 (略) 年产*t玻璃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批复意见函告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及基本情况
(一)项目批复意见。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中允许类。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和经济发展局对本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统一代码为:2206-*-04-0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新带老”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后,该项目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位于江西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岗片区(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 °52′41.239″,北纬28°11′56.027″),用地面积约*平方米。本项目属扩建项目,以石英砂、硼砂、碳酸钠、碳酸钾、碳酸钙、氧化锌等为原料,通过投料、湿法搅拌、熔化、成型、打边、筛分、火抛、筛分、清洗、精磨、清洗、抛光、筛分、清洗、烘干、显色、筛分、超声波打孔、清洗、烘干、筛分、包装入库等工序生产玻璃珠,形成年产*吨玻璃珠的生产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H栋生产厂房,依托现有A、B、C、D栋生产厂房等主体工程;依托现有办公楼等辅助工程;依托现有E、F、G栋生产厂房等贮运工程;依托现有给排水、供配电系统等公用工程;新建废气处理设施、噪声处理设施,依托现有废水处理设施、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约占总投资的3.58%。
二、项目建设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环保内容;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三、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回用”原则合理规划和建设厂区污水收集、循环和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生产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废水应满足鹰潭龙岗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略) 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白塔河,最终汇入信江。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投料粉尘、熔化烟尘和火抛粉尘等,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无组织废气包括生产过程中未捕集的投料粉尘和熔化烟尘、火抛粉尘等。项目A栋生产厂房投料粉尘及熔化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外排,项目H栋生产厂房投料粉尘及熔化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外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浓度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玻璃熔窑排放限值;火抛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3)外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浓度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原料称量、配料、碎玻璃及其他通风生产设施排放限值。采取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加强对操作工的培训和管理、加强通风、换气等措施,减少厂内无组织废气产生和对外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浓度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B.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A、H栋生产厂房边界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现有项目B栋生产厂房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D栋生产厂房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居住的建筑物、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熔化炉、成型机、搅拌机、打边机、显色炉、精磨机、抛光滚桶、平磨机、倒角机、烘干机、分筛机、甩干机、超声波打孔机、循环水泵、包装机、离心机、空压机等生产设备设施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采取车间减震、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减少生产噪声对厂界声环境的影响,厂界环境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废机油、废油桶、废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废金刚砂盘、废抛光盘、污水处理活性炭、废包装材料、废滤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次品、污水处理污泥等一般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废机油、废油桶、废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交由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废包装材料、废滤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污水处理活性炭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金刚砂盘、废抛光盘由厂家回收利用;废次品、污水处理污泥返回生产工序;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项目依托D栋生产厂房内1个20平方米一般固废暂存间,依托G栋生产厂房内1个10平方米危废暂存间。各类危险废物采用密封加盖容器或者具有内衬塑料袋的编织袋包装后分区堆放,危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和管理,做到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一般固废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保证应急预案的实施。危废暂存间地面及裙角做防腐防渗处理;厂区新建1座30立方米事故池,一旦生产区发生事故时,及时收集事故性排放废水、废液等,杜绝事故废水、废液直接排放;应急事故池设为地下式,便于废水自流入,并保持事故池日常处于空置状态;设置备用风机,设备损坏和污染治理措施失效立即停产,及时抢修;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本项目涉及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总量控制。项目投产后应满足《江 (略) 年产*t玻璃珠生产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CODcr排放总量控制在0.979吨/年,氨氮为0.098吨/年。
四、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要求
(一)运行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履行相关安全生产手续。应建立公司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生态保护职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二)环保竣工要求。本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最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落实有关要求。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其它环保要求
(一)项目变更要求。本次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必须重新报批,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违法追究。对已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日常环保监管。我 (略) 余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及运行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三同时”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监管,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余江大队负责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