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争创 (略) ,更好的保护绿化成果, (略) 品位,保护名木古树资源,县住建局牵头起草了《梨树县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请在此公示期间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反馈。
征集时间:2024年4月22日—2024年5月21日
联系电话: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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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梨树县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梨树县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梨树县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和科学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含)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 梨树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直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调查、登记、建档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普查周期为5年。普查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可委托专业机构对本辖区内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进行技术鉴定,评定等级,建立档案。
第六条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300(含)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其余的为二级保护。
第七条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区域范围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性、透气性,禁止出现因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正常生长的情况。 (略)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区域范围内施工的,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得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必须根据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制定避让和保护措施。
第八条 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实行管护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护责任人: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单位管护,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管护;
(二)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 (略) 、公路、水利部门负责管护;
(三)公园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公园管理机构负责落实管护;
(四)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街道办事处或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五) (略) 内的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由业主负责管护;
(六)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的非林业用地上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管护;
(七)其他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管护责任人由主管单位确定。
第九条 主管行政部门应当与管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到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并重新签订管护责任书。
第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管护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行政主 (略) 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的管理养护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其管护管理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主管单位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