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泰观澜湾小区迤沙拉大道1792号、1794号商铺出租 |
标的名称 | 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泰观澜湾小区迤沙拉大道1792号、1794号商铺出租 | |||||
---|---|---|---|---|---|---|
项目编码 | DSCQ#F# | 出租底价 | 20 元/月·㎡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1-06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1-17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
标的简介 | 1、该项目 (略) (略) 迤沙拉大道1792号、1794号,房屋性质为:商业用房,总建筑面积404.49平方米。其中:1792号房屋202.77平方米;1794号房屋201.72平方米。 2、该标的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秒,加价幅度1元/月/平方或其整数倍。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出租方简况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20 元/月·㎡ | ||||||||||||||||||||||||||||||||||||||||||||||||||||||||||||||||||||||||||||
价格说明 | —— | |||||||||||||||||||||||||||||||||||||||||||||||||||||||||||||||||||||||||||||
履约 (略) 置方式 | 一、承租方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3.#元作为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在出租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经双方核实承租方所租房屋及设施无损坏、遗失,水电及其它费用全部结清,且出租方无其他违约情形时,出租方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租赁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承租方。 二、承租方租赁保证金可用于承租方向出租方承担违约金、拖欠租金、损失赔偿责任及承租方使用房屋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物管费、垃圾清运费等其他应付欠款;出租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承租方各项欠款、欠费、赔款,并有权要求承租方及时补足租赁保证金。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租赁期限:3年2个月(含免租期),免租期为2个月,租金按年度支付,承租方在每一年度租赁起始月内一次性将本年度租金支付到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租金不递增,租赁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出租房方提出续租要求,承租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出租的首期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安全目标责任书》。 三、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以及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剩余各期租金,承租方应于下一使用期前5日内向出租方支付。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首期租金及双方结清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无息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意向承租方成功承租后,应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在承租房屋后按照房屋使用要求充分、合理利用承租房屋,不得在租赁房屋外墙四周的任何地方搭建、摆放、堆放任何设施、设备、物品。我方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但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并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墙上打洞、墙面开槽、使用建筑外立面必须经出租方同意。 二、我方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管护权。我方应合法使用房屋,依法开展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三、不得将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对外转让、转租、分租、合租、出借;不得将房屋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投资、入股或者其他任何侵犯出租方利益的行为。 四、我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的外观和各类设施,不得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不得擅自增添任何永久性设施; 五、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和场地,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正常通行;因我方使用房屋不当,或不按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造成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危害的,由我方自行承担责任。 六、我方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坏房屋内及周边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照明、消防箱、管网、 (略) 、房屋结构等),如造成损坏的,我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七、我方日常使用房屋应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及房屋管理制度,且自行交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卫生费、 环保治理费、车位费、室内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费及应由我方支付的其他费用。 八、我方对租赁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性标准及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承重墙等重要构件,不得违规装修、改扩建;外部装饰装修及店面招牌的颜色、格调及规格均按照城建、城管、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要求执行。若因违规装修、改扩建导致出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给出租方造成损失、我方或者第三方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均由我方承担一切责任; 九、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非法经营活动;不得在房屋内及周边存放危险品、危化品、违禁品;不得从事对房屋及其周边形成环境污染或影响环境卫生、 (略) 貌、公共场所整体形象的经营活动。 十、在使用房屋期间,不得在房屋内及周边进行开挖、爆破、钻探以及其他危及房屋设施的作业;不得向房屋周边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租赁房屋范围内外乱搭乱建构建筑物或乱堆乱放物品。 十一、在使用房屋期间,自行承担安全保卫责任。因我方原因造成我方及任何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我方承担一切责任;我方财产受到第三人损坏或不法侵犯的,由我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设施、设备,负责租赁期间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管护,并自行承担费用;如因我方不当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十三、负责使用房屋期间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十四、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我方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按租赁房屋现状移交给出租方,不得拆卸、损毁屋内固定构建筑物、设施。房屋内归属我方的可移动资产,我方应在租赁房屋交还给出租方前搬离;否则,该移动资产视为我方的抛弃物,任由 (略) 置,我方不得以 (略) 置该抛弃物主张任何权利。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报名时需缴纳交易保证金#元。 三、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出租标 (略) 于闲置状态,标的以现状整体出租,出租标的无抵押、担保、涉诉等影响公开出租的情形。如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现状为准,不影响成交和成交金额。 二、租赁用途:商业/办公。 三、租赁期限:3年2个月(含免租期),免租期为2个月,租金按年度支付,承租方在每一年度租赁起始月内一次性将本年度租金支付到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租金不递增,租赁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出租房方提出续租要求,承租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四、本次出租标的以实际现状出租,且不影响本次出租及成交价格。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实地踏勘出租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如意向承租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出租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意向承租方成功承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成交后,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进行资产交接。 五、本次出租标的房屋所有权(或出租权)专属出租方拥有;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第三方由于承租方的原因对房屋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 六、出租方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房屋按现状条件交付给承租方,出租方移交房屋钥匙给承租方即视为交付完成。 七、承租方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室内,不得在租赁房屋外墙四周的任何地方搭建、摆放、堆放任何设施、设备、物品。承租方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但必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墙上打洞、墙面开槽、使用建筑外立面必须经出租方同意。 八、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承租方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按租赁房屋现状移交给出租方,不得拆卸、损毁屋内固定构建筑物、设施。房屋内归属承租方的可移动资产,承租方应在租赁房屋交还给出租方前搬离;否则,该移动资产视为承租方的抛弃物,任由 (略) 置,承租方不得以 (略) 置该抛弃物主张任何权利。 九、承租方返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对租赁房屋和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及水费、电费、物管费、垃圾清运费等应由承租方支付的款项进行查验,结清应由承租方承担的所有费用。 十、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还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按《房屋租赁合同》及《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安全方面投入的资金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一、其他事项详见《房屋租赁合同》及《安全目标责任书》(样本)。 十二、标的查看联系人:徐老师 #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1-17 16:00:00 | |||||||||||||||||||||||||||||||||||||||||||||||||||||||||||||||||||||||||||||
披露附件 |
| |||||||||||||||||||||||||||||||||||||||||||||||||||||||||||||||||||||||||||||
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尹桐宁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思妍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 (略) 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