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 (略) 依法对拟作出 (略) (略) 年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500套、消防给水设备(略)个、消防水带(略)米、干粉灭火器(略)瓶、气体灭火装置1千套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2月26日—2025年1月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500套、消防给水设备(略)个、消防水带(略)米、干粉灭火器(略)瓶、气体灭火装置1千套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柳城街道 (略) 北街21号、北街158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毅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拟租赁 (略) 闲置厂房及配套用地作为经营场所,租赁占地总面积(略).24m2,其中租赁的1号厂房及配套用地占地面积为(略).56m2,2号厂房及配套用地占地面积为3244.68m2,1号厂房与2号厂房中间隔国道358,两厂房相隔约82m。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食堂废水及生活污水,项目食堂废水经 (略) 理后,汇同职工日常生活污水一起纳入 (略) 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其中(略)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中B等级标准“45mg/L”) (略) (略) (略) (略) 理 (略) 理达《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中表1一级A标准后排入西溪。
6.2废气
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废气主要包括项目废气主要为焊接废气、灌装废气、打磨废气、喷塑废气、烘干固化废气、喷漆及烤漆废气、挤出废气、过胶衬套废气、燃烧废气、锅炉废气和食堂废气。
项目喷漆漆雾、喷塑粉尘、灌装粉尘、焊接烟尘、打磨粉尘为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漆、烤漆、喷塑后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略)烷总烃计)有组织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规定中非(略)烷总烃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 (略) 内监控点浓度限值、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略))附 (略) 内任意一次浓度限值;项目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略)烷总烃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中表4及表9中的相关标准,过胶衬套废气产生的非(略)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规定中的排放限值,由于挤出废气与过胶衬套废气、喷漆烤漆废气、烘干固化废气经同一根排气筒排放,因此有组织废气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规定中非(略)烷总烃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 (略) 内监控点浓度限值、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略))附 (略) 内任意一次浓度限值。
喷漆后烤漆、喷塑后烘干固化工序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天然气燃烧废气符合《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鼓励执行标准,锅炉废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2新建燃气锅炉相关标准。
项目食堂设置基准灶头2个,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略))表2限值。
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夜间不生产,采取相应措施后,厂界噪声贡献值均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2类昼间标准,因此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采取防治措施后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后统一暂存于一般固废间,金属边角料、金属屑、焊渣、收集的焊接烟尘集中收集 (略) 置,塑粉回收后返回至静电喷涂再利用,废滤芯集中收集后外售给相关企业回收利用;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外售给相关企业回收利用;项目使用水性漆,漆渣、喷漆废液不属于危险废物,漆渣集中收集放在专用密封桶内,委托有资质 (略) 置;废活性炭按危险废物暂存要求暂存,最终由有资质单位进 (略) 置;原料空桶经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最终由供应商回用于原始用途原料,并保留凭证,不作为固废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按照((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中的要 (略) 置;危险废物贮存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公告2023年第6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略))要求执行。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略)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 (略) 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