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通知要求,现将“废旧聚氨酯泡沫加工销售与农作物秸秆处理及加工利用等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予以公告。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涟源分局环境规划与环境影响评价股,联系电话: *(传真)
?附:
????????????????????????????????????????????????????????????????????????娄环涟审〔2024〕46号
(略) (略) 废旧聚氨酯泡沫加工销售与农作物秸秆、中药渣处理及加工利用等项目(变更)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废旧聚氨酯泡沫加工销售与农作物秸秆、中药渣处理及加工利用等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23年10月,你公司废旧聚氨酯泡沫加工销售与农作物秸秆处理及加工利用等项目经我局批准同意建设(娄环涟审[2023]36号)。主要变更内容包括:原辅材料新增原料中药渣1.*吨;主要生产设备新增粉碎机1台、对混造粒机2台、搅拌机2台、圆管螺旋输送机12台等设备;原料堆场1000平方米增加到2000平方米;生产工艺调整为脱硫石膏、废石英砂由原粉碎机粉碎变更为不加工只储存外售;农作物秸秆及木屑经粉碎风选后打包外售变更为和新增的中药渣粉碎后与废旧聚氨酯泡沫一同进行搅拌、颗粒成型和包装,即为产品生物质颗粒;建设地点、占地面积等不发生变化。项目建成后,产品新增中药渣1.*吨/年,生物质颗粒新增1.*吨/年,其余产品不发生变化。项目总投资不变,其中环保投资新增*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根据项目环评文件的结论,在全面落实项目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同意本项目按以上变更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
(二)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要求严格按照《 (略) (略) 废旧聚氨酯泡沫加工销售与农作物秸秆处理及加工利用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娄环涟审[2023]36号)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