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地点: (略) (略) (略) 68号
公示时间:2024-10-15
受理时间:2024-09-2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实验废气经通风橱或集气罩收集,1 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和 5 套 SDG 吸 (略) 理后,分别经楼顶 6 根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均为 15m。项目生活污水、纯水制备废水及实验器皿清洗废水(不含有毒有害化学品或重金属污染物)经 (略) 理后, (略) 政污水管线排入稻香湖再生水厂 (略) 理,最终排入南沙河。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风机、通风橱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墙体隔声;风机安装隔声罩,夜间禁止运行等措施降噪。项目生活垃圾(含废培养基)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至废品回收站,废反渗透膜、废滤芯由厂家定期更换回收;危险废物交由期交有资 (略) 置,固废均不外排。项目地下水、土壤防控 (略) 防渗措施。项目加强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严格管理废水废液去向、 制定严格的实验室安全作业规程、地面硬化防腐防渗、配备消防器材、 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并备案。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陈猛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排水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