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申请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第十四条,《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9年省政府令第289号第二次修改)第九条。受理条件为: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立方米以上、不满*立方米,地下水在*立方米以上、不满*立方米,或者水力发电单站装机不满*千瓦,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除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以外的和装机不满*千瓦的火电建设项目,以 (略) 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 (略)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略) 水利局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申请材料:1.取水许可申请书;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五、服务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在安徽 (略) (略) (略) 政务服务大厅申报,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由政策法规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工作人员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 (略) 水利局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2个工作日;办结0.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略) 水利局政策法规科
电话:0552-*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承办机构
市水利局水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交由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齐全性,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不予受理。市水利局水管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服务时限
通过审查后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水利局水利管理科
电话:055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略) (略) 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略) 水利局水土保持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生产建设单位
(二)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五、申请材料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六、服务流程
第一步: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由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步:办结。根据审查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步:送达。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或到现场领取办理结果。
七、服务时限
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不包含技术审查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略) 水利局水土保持科
电话:0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