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
我单位: (略) (建设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略)42W ,《氨法脱硫设备生产项目》(济环建审[2008]289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文号),已于 2008 年12 月15 日,由 (略) (略) ( (略) (略) )批复;《 (略) 喷漆房项目》(济长环报告表[2018]75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文号),已于 2018 年4 月24日,由 (略) (略) (略) ( (略) (略) (略) )批复。在实际生产运营过程中发生了变动,依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有关要求,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具体为:
( 一)原环评内容为: 《氨法脱硫设备生产项目》批复有固定式喷漆房1座(简称1#喷漆房),建筑面积为200m2,年用油漆2.4t,稀释剂0.8t;《 (略) 喷漆房项目》批复有固定式喷漆房1座(简称2#喷漆房),建筑面积分别为220m2,年用油漆0.65t,稀释剂0.22t,合计年用漆量为油漆3.05t,稀释剂1.02t,发生变动内容为: 拆除现有2座固定式喷漆房(1#、2#喷漆房),在 (略) 南侧位于两座仓库之间的封闭连廊内按最新的环保要求技改重建1座伸缩式喷漆房,年用油性漆量不超过原环评批复的2座固定式喷漆房油性漆总量(且在产品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选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拟替代比例不低于10%) ,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无需环评情形清单(试行)》中第 (二) 种情形;
( 二)原环评内容为: 1#喷漆房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为“滤棉+二级活性炭装置”+15m高排气筒;2#喷漆房为“湿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装置”+15m高排气筒,发生变动内容为:同步拆除现有2座固定式喷漆房(1#、2#喷漆房)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重建的喷漆房废气治理设施技改为“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15m排气筒排放 ,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无需环评情形清单(试行)》中
第 (四).1 种情形。
我单位承诺填报公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内容不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特此说明!
(略)
202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