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六办三中心,各社区、经合社: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浙公通字〔2015〕58号)、《 (略)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杭公通〔2017〕44号)、《上城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的通知(上委组〔202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坚持“应备尽备、应查尽查、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原则,管理内容包括登记备案人员管理、出入境信息核查、因私出国(境)审批、证件管理等内容,并探索通过数字化手段使管理更加严密、可控。
二、管理内容
1.证件类别:包括因私出(国)境证件包含个人因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
2.人员范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职区管干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和登记备案,执行上委组〔2021〕31号文件;街道办事处负责科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在编人员、已退休区管干部的管理和登记备案(其中退休区管干部为终身备案登记);参照事业人员、各社区负责人、经合社负责人及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人员参照在编人员进行管理。对新登记备案人员或已登记备案人员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将人员基本情况报主管单位汇总送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或变更备案。
3.管理规定:在编人员每年度因私出国(境)不得超过1次。每次在外停留一般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探亲若是对象在外留学的,每次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若是对象在外定居、工作的,每次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2天。退休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每年度不得超过2次;每次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外1个月以上的中共党员还需在出国(境)前办理保留党籍的相关手续。
三、审批程序
1.审批流程:因私出国(境)审批实行“一事一批、费用自理”原则,在因私出国(境)出行前3个月内予以办理。本人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如有证明材料相应提供),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经街道纪工委监察室审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最后凭表领取证件。如所审批的行程取消或审批内容有变更的,须由本人在确定行程取消或审批内容有变更的2个工作日内向单位党组织递交书面材料,说明取消或变更理由。涉密人员应按照《 (略) 上城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制度》执行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管理程序;新办和续期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略) 公安局下属各出入境办证窗口办理。
2.证件返还: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须在回国(境)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原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并填写《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
新办和续期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在取得证件10天内,将所持证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3.违规处理:街道纪工委监察室将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出国(境)行程进行全程监督,登记备案人员出国境行程结束上交证件后,比对其出国(境)证件中签证等信息与审批情况是否相符;发现备案登记人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给予教育和批评,并视情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的申请,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闸工委〔2019〕5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关于同意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关于_____同志变更(取消)行程的情况报告》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情况报告表》
中共上城区闸弄口街道工作委员会
上城区闸弄口街道办事处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