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江苏沪扬车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台份汽车内饰及座椅系统零部件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2024-*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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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建管表*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安环 (略) 编制的《 (略) 年产*台份汽车内饰及座椅系统零部件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略) (略) 宿城区中扬镇工业区西侧第一栋厂房,购置注塑机、烘料机、搅拌机、自动喷胶设备、人工喷胶生产线、自动包覆设备、烘烤炉、活化机、热板焊接机等生产辅助设备,建设年产*台份汽车座椅背板零件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废旧塑料回收利用。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述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落实以下管理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中扬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效率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要求。项目烘料、注塑、总成焊接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调胶、喷胶、烘烤、包覆、人工定位、活化废气经过滤棉及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项目在注塑、总成焊接过程中会产生特殊气味,以臭气浓度为表征,臭气浓度部分随有机废气一同被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剩余部分臭气浓度与车间内未收集废气以无组织的形式进行排放。
项目烘料、注塑、总成焊接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非*烷总烃、*苯、*苯等,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表9 标准中限值;注塑、总成焊接过程中塑料粒子挥发产生异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项目调胶、喷胶、烘烤、包覆、活化、人工定位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氯化氢、氯*烯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表3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要求。
4.落实《报告表》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5.落实《报告表》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
6.全厂设排气筒2个,雨水、污水排放口各1个,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气排放口 (略) ,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废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以非*烷总烃计)≤0.11t/a;颗粒物≤ 0.043t/a,氯化氢≤0.*t/a,氯*烯≤0.*t/a
2.废水污染物:废水总量1440t/a,COD≤0.432t/a、BOD5≤0.288t/a、SS≤0.288t/a、氨氮≤0.029t/a、TN≤0.043t/a、TP≤0.004t/a;
3.固废: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排污前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排放污染物。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七、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 (略) 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