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共 5 人,组建时可根据评标工作量增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21〕54 号第二十二条、川办规〔2022〕8 号第(十)条等文件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 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以及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 号)“(十)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