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沈北新区2023年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辽蕾计划”试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公示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拨2023年彩票公益金的通知》(辽财指社〔2023〕613号)、《 (略) 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彩票公益金的通知》(沈财指社〔2023〕1652号)文件精神,下达沈北新区关于开展辽宁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辽蕾计划”试点项目专项资金*元。具体如下:
一、“辽蕾计划”项目信息
“辽蕾计划”项目为省彩票公益金重点项目,聚焦关注留困儿童健康成长,开展权益保护及关爱服务活动,促进留困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要求在2024年11月底完成项目结项,目前已列支23.*元。
依据《辽宁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辽蕾计划”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于2023年12月制定完成“辽蕾计划”项目方案和活动计划, (略) 民政局审核通过。截至目前,已开展集中服务活动5场、宣传活动1场、举办3场“给寒冬一个温暖的拥抱—温暖包捐赠活动”,向140名困境儿童送去了温暖和关怀。服务活动包括:“拜新年活动-“辽蕾计划”关爱行动、“圆梦困境儿童微心愿”冬日暖阳活动-“辽蕾计划”关爱行动、“老小孩儿和小大人儿的新春约定”-“辽蕾计划”关爱行动、“为爱打卡 与善同行”困境儿童结对子-“辽蕾计划”关爱活动、“播种希望 护童成长”沈北新区“辽蕾计划”关爱行动;社会宣传活动为“让儿童关爱触手可及”沈北新区“辽蕾计划”集中宣传活动。
二、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辽蕾计划”试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辽蕾计划”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辽民财函〔2022〕163号)、《关于印发 辽宁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辽蕾计划”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儿函〔2023〕171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辽蕾计划”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辽蕾计划”试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 目资金),是指省级福彩公益金 (略) 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辽蕾计划”试点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项目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合法性、专款专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 社会服务时发生的资料印刷费、车辆租赁费、场地租用费,慰问 困境儿童物品费,专业社工和志愿者的劳务补贴、误餐补助、通讯交通补助,专家咨询费,项目宣传费等。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向受助对象发放任何名目的现金,劳务费应以转账方式直接付给提 供劳务的社工、志愿者、专家等,不得支付现金,不得向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开发软件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资 金,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实行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资金使用的审 批,做到项目单独核算。不得改变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 提取管理费,不得通过中间人转付,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留存资 金。社工、志愿者劳务补助发放要附经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的服务时长清单。
第六条 4月底前,各项目执行单位应 (略) 站或其他媒介发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具体包括: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 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接受督查情况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执行单 (略) 站的,可由相关民政部门或同级 (略) 站代为发布信息。
第七条 11月底前,项目执 (略) 民政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四章 项目宣传
第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发放服务手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九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及时收集视频、图片、音频等素材,建立专门的试点项目宣传档案。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执行单位应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扩大试点项目的影响力。
第五章 项目评结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执行单位应对项目实施对象、服务内容、资金使用、服务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于12月5日前将项目评估报告和 (略) 民政局。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收回补助资金外,两年内取消继续申报项目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 违反规定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及街道(乡镇)、社区(村)等相关经办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略) 民政局负责解释。
沈北新区民政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