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罚决定书
邯 环罚〔2022〕06- (略)
邯郸市******有限公司:
(略) 会信用代码( (略) 码): *** *************
地址:邯郸市新型化工园区紫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
我厅(局)于2022 年5月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于生产状态,吡嗪车间两台溶解反应釜观测口未密闭,有异味溢出车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邯郸 (略) (略) 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已按照规定按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取值35%;年度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 (略) 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值0%;累计40%;(20万元*40%=8万元)。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 (略) 罚:
1.警告 。
2.罚款(大写) *** 万元。
限你(单位)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 (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邯郸市非 (略)
账号: ******************
你(单位)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生态环境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市丛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邯郸 (略)
2022年 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