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1、项目名称:中药产业化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0051-2地块,地理坐标为北纬39°40′44″、东经116°17′17″。
3、工程内容:拟建项目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平方米,主要建设生产车间、中试及小试车间、库房、办公楼、地下室、车棚、综合库、车棚、堆场等,拟建项目建成后主要进行中药研发生产,年生产皮肤康洗液*支、退烧清咽颗粒*袋。年研发中药10批次。拟建项目研发生产的中药主要用于感冒及皮肤健康领域治疗。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一)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1、废气
(1)研发生产废气
①生产过程
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医药尘、有机废气及中药异味经厂房负压全部收集后,通过管道排入布袋除尘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楼顶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位于DA001排气筒。
②质检过程
拟建项目质检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及酸性废气经厂房负压全部收集后,通过管道排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楼顶20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位于DA002排气筒。
③研发过程
拟建项目研发过程产生的医药尘、有机废气及中药异味经厂房负压全部收集后,通过管道排入布袋除尘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楼顶20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位于DA003排气筒。
(2)污水处理设备废气
拟建项目污水处理设备运行过程产生恶臭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NH3、H2S以及臭气浓度。拟建项目污水处理设备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排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南侧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位于DA004排气筒,未经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拟建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能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表3 生产工艺废气及其他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废气能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中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
拟建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研发生产废水(浓缩冷凝水、*醇回收外排水、设备清洗废水、空调系统外排水、冷却塔外排水、纯水制备废水)一同排入污水处理设备处理,经处理后 (略) (略) ,最终排入天堂河再生水厂处理,废水排放能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的“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要求。
3、噪声
拟建项目运营期采取以下降噪减振措施:①选用低噪声设备,运营后加强对各种设备的维修保养,保持其良好的运行效果。②各噪声设备做减振降噪处理,安装基础减震,加设隔震垫;水泵设软接头等。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 类(北侧、东侧)、4类(南侧、西侧)标准要求。
4、固废
拟建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废包材、不合格产品、空调系统过滤器滤芯、纯水制水设备废滤芯统一收集后,交物资部门回收利用。废药渣、废污泥统一收集后,由三方企业外运用作农肥;产生的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二)总结论
拟建项目对运营期产生的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气等污染物采取了较为完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通过采取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排放均能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符合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要求。项目选址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符合 (略) 相关的政策,项目建 (略) 相关规划,在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做好与周围群众的沟通工作的基础上,拟建项目的建设在环保方面是可行的。
三、查阅环境影响报告和其他相关信息及下载公众意见表的方式
通过下方链接查询或下载,也可联系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至其办公场所查询纸质版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表填写好后请联系建设单位并邮寄至其办公所在地(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北京 (略)
联系人:杨金惠 电话:* 电子邮箱:*@*q.com
地址: (略) 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0051-2地块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北京中晟 (略)
联系人:李工 电话:* 电子邮箱:*@*q.com
地址: (略) 大兴区清城国际C座1407室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主要是项目所在区域相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等。主要事项包括您对本工程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意见以及对本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及建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项目环评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征集意见范畴)。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1)直接致电建设单位;
(2)发送电子邮件至建设单位。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可于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