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西东方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持甜樱桃园区(含附属配套设施)招商 |
标的名称 | 越西东方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持甜樱桃园区(含附属配套设施)招商 | |||||
---|---|---|---|---|---|---|
项目编码 | DSCQ2024CBFE(略) | 挂牌价格 | 800 元/亩·年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0-23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0-29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标的基本信息 | ||||||||||||||||||||||||||||||||||||||||||||||||||||||||||||||||||||||||||||||
---|---|---|---|---|---|---|---|---|---|---|---|---|---|---|---|---|---|---|---|---|---|---|---|---|---|---|---|---|---|---|---|---|---|---|---|---|---|---|---|---|---|---|---|---|---|---|---|---|---|---|---|---|---|---|---|---|---|---|---|---|---|---|---|---|---|---|---|---|---|---|---|---|---|---|---|---|---|---|
标的简介 | 1、园区主要资产情况 园区主要资产包括位于凉山州越西县大花镇的960亩土地经营权、地上附着生物性资产、办公用房、配套农用设施设备若干、 (略) 监控系统一套等,具体以双方交付的清单为准。 2、园区经营期限 (略) 拥有甜樱桃州级现代农业 (略) 960亩土地经营权,以及土地上附着物(含生物性资产及其建筑)的所有权,土地经营期限截止为2041年8月31日。 3、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 120秒/轮,加价幅度为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 | |||||||||||||||||||||||||||||||||||||||||||||||||||||||||||||||||||||||||||||
征集方简况 | ||||||||||||||||||||||||||||||||||||||||||||||||||||||||||||||||||||||||||||||
| ||||||||||||||||||||||||||||||||||||||||||||||||||||||||||||||||||||||||||||||
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800 元/亩·年 | ||||||||||||||||||||||||||||||||||||||||||||||||||||||||||||||||||||||||||||
价格说明 | ——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首期(一年)招商合作费(按照成交价格乘以960亩计算)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成交确认后,合作方需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成交告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订招商合同。合作方逾期不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合作权,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合作方应于招商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 1.合作方投入的生物性资产、固定设施设备(包括不限于水肥一体化、避雨设施、电力设施、监控设施等),所有权归招商方所有,合作期间使用权归合作方。合作方可以根据自身判断,对招商方的生物性资产进行更替。本合同履行期满前,更换后的生物性资产价值不得低于招商方现有生物性资产价值。 2.合作开始和合作终止时,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 (略) 进行资产评估,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50%。若合作范围内资产评估值增加归招商方所有,除正常折旧摊销后资产减少额由合作方在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赔偿(评估资产包含招商方移交给合作方管理的资产,以及合作方新增投入的全部生物资产、设施设备,一年生或短生命周期的蔬菜、水果、作物不纳入评估范围)。 3.合作方承诺合作前3年投入不低于(略)元,其中新增或更换的生物性资产、设施设备采购投入不低于(略)元( (略) 管理费用、财务成本)。以双方共同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合作方3年的投资强度进行专项审计出具的报告为依据。 4.合作方更换或者新增生物资产优先选择樱桃、蓝莓等多年生的果树, (略) 生物性资产持续保值增值。 5.合作期内,合作方须依法合规组织生产经营, (略) 安全、环保、维稳责任,配合属地政府、招商方单位安全环保等相关检查,并整改落实到位,双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6.合作期间水电费等附属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略) 交付后的电费、水费等按日常实际使用数(计量)由合作方自行缴费。 (略) 交付前涉及的水电费、土地租金等其他费用由招商方负责。 7. (略) 在合作期内如遇到政府政策规定的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招商合同终止,由双 (略) 理。如出现政府拆迁补偿, (略) 域内新增的设施农业固定资产补偿费用归合作方;生物性资产补偿费用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1)优先赔付招商方原有生物性资产折旧后的现值; (2)赔付合作方投资缺口(定义:合作方投资总金额扣减新增的设施农业固定资产补偿费用和合作方在期间 (略) 经营取得的净利润); (3)若有剩余部分,双方协商分配。 |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无,且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合作方式 | 招商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招商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通过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招商方式确定合作方,签订招商合同。 (三)合作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40年8月31日 (四)招商收益方式:由合作 (略) (略) 招商合作费。第0-3年为第一阶段,合作方向招商方缴纳招商合作费不低于800元/亩/年(以最终成交价为准);第4-10年为第二阶段,合作方向招商方缴纳招商合作费,在第一阶段招商合作费基础上增加400元/亩/年;第10年至合作期满前为第三阶段,合作方向招商方缴纳招商合作费,在第一阶段招商合作费基础上增加700元/亩/年。 (五)投资强度要求:合作方 (略) 内投入生物性资产、固定设施设备等,合作前3年投入资金不低于(略)元,其中新增生物性资产、设施设备采购投入不低于(略)元( (略) 管理费用、财务成本),以双方共同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合作方3年的投资强度进行专项审计出具的报告为依据。合作方 (略) 的生物性资产、固定设施设备(包括不限于水肥一体化、避雨设施、电力设施、监控设施等),所有权归招商方所有,合作期间使用权归合作方。 (六)园区资产保值要求:合作方更换或者新增生物资产优先选择樱桃、蓝莓等多年生的果树, (略) 生物性资产持续保值增值。合作开始时和结束时,招商方和合作方共 (略) 合作范围内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作范围内资产初始值和结束值。合作结束后,若合作范围内资产评估值增加归招商方所有,除正常折旧摊销后资产减少额由合作方在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全额赔偿(评估资产包含招商方移交给合作方管理的资产,以及合作方新增投入的全部生物资产、设施设备,一年生或短生命周期的蔬菜、水果、作物不纳入评估范围)。 (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略)元,合作方应在签订招商合同后3个工 (略) 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由招商方在100个自然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合作方: 1.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合作方已经完成资产交付并搬离 (略) 给招商方; 2.合作方无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或者即使存在违约情形但已经弥补且取得招商方谅解; 3.合作方已结清 (略) 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民工工资等应由合作方承担的全部费用;(注:合作方承担全部费用的证明标准以合作方提供的证据为准,招商方若有异议,应在收到合作方提交的证据后100个自然日内提出书面证据予以反证,否则视为招商方认可合作方已承担全部费用) 4.在满足前述3项条件后,合作方应向招商方申请出具权利义务终结确认书,招商方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自然日内出具权利义务终结确认书并由合作方签字确认;若招商方未在30个自然日内出具,且不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视为招商方默认双方因合作事宜产生的权利义务已完结。 (八)招商合作费支付方式:合作方按合同年度(以法定公历12个月作为一个年度计算)为一个支付周期,对公转 (略) 指定银行账户缴纳招商合作费,不得以实物抵扣等其他方式进行缴纳。 具体支付:首期(一年)招商合作费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结算,合作方应于招商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一年)招商合作费;后续年度招商合作费,由合作方提前30个自然日全额缴纳下一年度招商 (略) 指定账户,以此类推。 (九)合规经营要求:合作方须依法合规组织生产经营, (略) 安全、环保、维稳责任,配合属地政府、招商方安全环保等相关检查,并整改落实到位,双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十) (略) 在合作期内如遇到政府政策规定的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招商合同终止,招商方与合作 (略) 理。如出现政府拆迁补偿, (略) 域内新增的设施农业固定资产补偿费用归合作方;生物性资产补偿费用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1.优先赔付招商方原有生物性资产折旧后的现值; 2.赔付合作方投资缺口(定义:合作方投资总金额扣减新增的设施农业固定资产补偿费用和合作方在期间 (略) 经营取得的净利润); 3.若有剩余部分,双方协商分配。 (十一)未经招商方同意,合作方不 (略) 转包、分包给第三人。 (十二)合作期限届满之前两年内由招商方与合作方共同到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协调土地经营权续租事宜。如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土地经营权续租,在同等条件下,招商方优先和合作方合作。 (十三)该招商合作费不含水电费等附属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略) 交付后的电费、水费等按日常实际使用数(计量)由合作方自行缴费。 (略) 交付前涉及的水电费、土地租金等其他费用由招商方负责。 (十四)园区交付后资产的维护、维修等费用由合作方负责。 (十五)合作期限届满或因合作方原因导致招商合同提前解除,招商方对合作方的 (略) 改造投入等均不予补偿,园区内新增资产无偿归招商方所有。 (十六)标的移交:招商方负责在合作方付清履约保证金并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之日起(以履约保证金到达招商方账户和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孰晚时间作为起始时间计算)10个自然日内移交标的,合作期计算以签订招商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招商方迟于招商合同确定时间 (略) 的,合作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如有顺延,顺延后的期限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自行约定。 (十七)合作方参与报名视为其 (略) 情况充分了解,已在参与报名前实地踏 (略) 现场及招商所涉的全部附属设施、设备, (略) 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现状均予以确认, (略) 权利及现状等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并认可,并对参与报名行为负责,自行承担因所获 (略) 信息不全面、误解等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略) 严格以现状交付。在该合作成交后,不得再以对现状有异议为由拒绝或延期签订《招商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拒绝支付招商合作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十八)未经招商方许可,合作方不得以招商方名义开展任何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以招商方名义对外签订任何书面文件。 (十九)招商方全力支持合作方申报奖补资金,申请资金全额 (略) 的生产。 (二十)现场查看联系人:高老师 联系方式:(略)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10-29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略)1211 | |||||||||||||||||||||||||||||||||||||||||||||||||||||||||||||||||||||||||||||
(略) 置方式 | 一、确认合作方后 (略) 置 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合作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合作方和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 |||||||||||||||||||||||||||||||||||||||||||||||||||||||||||||||||||||||||||||
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贺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略)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贺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略)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 (略) 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