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潇浦镇“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13日17时许,S239省道潇浦镇瑶 (略) 段,发 (略) 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4天全力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9.*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严肃责任追究,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江永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潇浦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江永县潇浦镇“1·13” (略) 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调阅资料、人员问询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认定,江永县潇浦镇“1·13” (略) 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1.周*梁,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瑶族,家住江永县潇浦镇世纪新城小区,持A2E型驾驶证,档案编号:*,湘M*仓棚式货车驾驶人,系湘M*仓棚式货车车主。
经查,周*梁近三年来无交通违法记录。
2.欧**全,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家住江永县松柏瑶族乡石岭村二组132号,持E型驾驶证,档案编号:*,系湘M40X50二轮摩托车车主,佩戴头盔。
经查,欧**全近三年来无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情况
1.湘M*号重型货车
乘龙牌重型仓棚式货车,登记日期为2019年4月25日,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周*梁,中国人寿 (略) (略) 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未购买商业保险;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24年4月25日。
2.湘M40X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日期为2022年1月17日,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欧**全,中国人民 (略) (略) 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保单号:PDZA*418;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三)车辆装载情况
1.湘M*号重型货车核定车货总重*公斤,实重*公斤,未超载;仓棚内整齐码装袋装香柚,未超宽超高。
2.湘M40X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驾驶员欧**全一人,未超员。
(四)车辆运行轨迹
1.湘M*号重型仓棚式货车:2024年1月13日下午,周*梁驾驶湘M*号重型仓棚式货车装载一车香柚准备运到长沙,17时37分,在江永县潇浦镇瑶城加油站加油后从出口左转弯驶入S239省道(准备前往道县方向),转弯至第二车道时遇欧**全驾驶湘M40X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左侧沿省道直行驶来,直至事故发生。
2.湘M40X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2024年1月13日下午,欧**全驾驶湘M40X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上江圩沿S239省道返回松柏,经过三千 (略) 段后左转弯前往松柏方向,靠右侧直行车道行驶约100米,遇周*梁驾驶湘M*号重型仓棚式货车从加油站驶 (略) ,直至事故发生。
(五)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在S239省道24公里200米江永县潇浦镇瑶 (略) 段,S239 (略) 段东西走向,西往江永县城,东往松柏瑶族乡, (略) 面, (略) 中心线(双黄实线)及车道分界线,自西往东方向车行道共宽9.6米,分为两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视线良好,路表干燥,瑶城加油站位于省道南侧,进出口设有减速垄。
(六)事故当日天气情况
2024年1月13日,江永天气状况阴天间多云,最高温度19.7℃,最低温度13.9℃,南风1级,无降水,温度、湿度、气压、风速均正常,无恶劣天气现象发生。
(七)有关检测鉴定情况
1.车速:江永县公安交警部门调取瑶城加油站视频监控,湘M*号重型货车从加油站缓慢驶出,具体车速未测到,发生碰撞时货车为刹车停车状态。湘M40X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前处于监控死角,具体车速未测到。
2.酒驾、毒驾鉴定:经江永县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对周*梁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0毫升/100毫升;毒驾未测试。 (略) 大正司法鉴定所对欧**全进行血液检测,检出*醇含量为4.0mg/100ml;毒驾未检测。
(八)责任认定情况:2024年2月3日,江永县交警大队作出第*1 (略)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1·1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梁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欧**全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调查组通过监控视频、车载行车记录仪、现场勘查、救援情况、调查询问等调查,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1月13日17时37分,周*梁驾驶湘M*号重型货车(核定车货总重 *公斤,实重*公斤)从江永县潇浦镇瑶城加油站加油后从出口左转弯驶入S239省道,在驶入自西往东方向车行道第二车道(尚 (略) 中心线)时发现欧**全驾驶湘M40X5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货车左侧沿省道直行驶来,周*梁刹车鸣叫喇叭,欧**全驾驶摩托车避让不及碰撞货车左前轮部位,摩托车倒地,欧**全头盔脱落,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欧**全送江 (略) 经抢救无效于1月17日死亡。
图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二)应急救援情况
17时37分事故发生后,周*梁立即先后拨打120、 (略) 电话报警,瑶城加油站工作人员协助维持现场交通秩序,17时47分左右120急救医生、交警先后到达现场,急救医生在现场对伤者欧**全进行了急救,交警开展现场勘察和维护交通秩序,随后伤者送江 (略) 进行抢救,勘察完毕后事故货车驶离现场,交通秩序恢复。伤者因伤势严重,经江 (略) 全力抢救4天后于1月1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欧**全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湘M*号重型货车驾驶员周*梁驾驶机动车 (略) (略) 段左转 (略) ,未 (略) 内直行车辆,湘M40X50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欧**全驾驶机动车行驶期间观察不周,遇险避让措施不力,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永县潇浦镇“1·13” (略) 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经查,潇浦镇人民政府和松柏瑶族乡人民政府均按照 (略) 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 (略) 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县道安办[2021]9号)要求,设立了交管站,明确了一名分管领导,配备了两名交管员,各行政村(社区)均建立了交通安全劝导站,配备了不少于两人的交通安全协管员。交管站、劝导站及其工作人员均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工作,村(社区)机动车辆台账、机动车驾驶员台账、道路隐患排查台账、交通违法行为劝导台账等台账齐全,村(社区)与每位机动车驾驶员签订了《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道路交通安全标语宣传、“村村响”广播宣传、入户发放资料宣传履职到位, (略) 口路面站场交通安全劝导常态化,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不断提高。
五、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欧**全,男,49岁,湘M40X50二轮摩托车车主及驾驶人。欧**全驾驶机动车行驶期间观察不周,遇险避让措施不力,违反《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已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后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周*梁,男,44岁,湘M*号重型货车所有人及驾驶人。周*梁驾驶机动车 (略) (略) 段左转 (略) ,未 (略) 内直行车辆,违反《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造成1人死亡,建议司法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举一反三,排查治理有关站(场、厂)路口隐患,规 (略) 标志标线。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车辆违规转弯掉头问题,交通、路政、交警、城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有关站(场、厂) (略) 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进一步规范、完善、 (略) 交通标志标线,合理设置转弯、掉头等标志标线,增设“注意车辆汇入”“注意前方(后方)来车”等警示牌。
(二) (略) 面巡查管控,严查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 (略) 面巡查,同时,利用固定电子取证设备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违章掉头、不按指示标线行驶、不按规定使用“一盔一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三)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提升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交警、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工作,提高驾驶人安全技能、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做到安全、文明驾驶,全面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四)持续深入开展“一盔一带”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交警、新闻媒体、乡镇、村(社区)、学校等要持续开展“一盔一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略) 民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摒弃各类交通陋习,督促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正确佩戴安全头盔、驾乘车辆人员规范使用安全带,降低交通事故死亡和致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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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