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4〕55号
(略)
(略) (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对你 (略) (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情况下擅自新建1条木制楼梯扶手生产线。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203项“木质制品制造”管理有关规定,木制楼梯扶手生产线应纳入项目环评管理,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16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17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屈志凯、黄欲明)、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16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4〕50号)、2021年8月16日《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根据你公司提供《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认定你公司木质楼梯生产线投资总额为*元,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对环境影响程度、整改情况、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社会影响程度等裁量因素,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请你公司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话0691-*),携带处罚决定书到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版)》已缴款的截屏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结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