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边境管理支队 |
标的名称 | 林芝边境管理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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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BF9B* | 挂牌价格 | 45.5148 万元 | ||||
价格说明 | 45.5148万元为第一年租金,之后每年租金按比例递增,递增比例为2%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0-10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10-23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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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项目指定联系人:汪佳希 联系电话:*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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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45.5148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略) 或企业,具有物业管理、资产运营资质,不允许转租、转让,可以分租,但分租所收取押金总和不得超过承租方向林芝边境管理支队缴纳的押金。 | ||||||||||||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数额为一个季度租金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抵扣租金及相关费用,仅在合同解除或履行期限届满时可抵扣承租方应承担的费用。合同解除或履行期限届满时,承租方结清所有租金及应承担费用后,出租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承租方承租该房屋的用途为商业,但不得作为娱乐场所,承租方保证按该用途合法、合规、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每年租金按比例递增,递增比例为2%,履约保证金为一季度租金。 2、租金按季支付,先交后用。首期交易价款即第一季度租金需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做结算。承租方同意将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多退少补。首期交易价款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并转至西藏产权交易中心账户(户名:西藏产权 (略) ,开户行: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账号:*687)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在确认收到承租方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账户。租金按季结算,承租方应在每个结算周期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内交付本结算周期的全部房屋租金。超过约定的期限未缴纳租金的视为违约,并按照《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处理。承租方应按照转账支付方式支付房屋租金: 收款单位:林芝边境管理支队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林芝地区分行 转账账号:* 出租方收款后应提供给承租方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有效票据作为收款凭证。 3、为确保《租赁合同》租赁事宜的正常进行,承租方应在获取成交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出租方指定账户转入数额为一季度租金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承租方遵守《租赁合同》项下之条款的履约保证。租赁期届满或《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方无违约行为、无费用未缴清或已获解决的,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剩余租赁保证金,如承租方有未缴纳费用或应赔偿出租方的费用,出租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4、出租方对所出租的房屋有知情权、监督权。出租方保证有权出租管理上述房屋。出租方有权监督承租方依法经营,但不影响承租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出租方若发现承租方有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有权要求承租方予以改正;承租方拒不改正的,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5、承租方不得改变出租房屋整体结构,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在承租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如承租方使用房屋的行为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承租方在相关使用行为前,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并交出租方备案。 6、承租方将承租房屋用作酒店、宾馆、医院等,应当优先保障出租方民警职工出差、轮勤轮休及医疗需要;严禁利用移民管理、林芝边境管理支队等名义冠名宣传。 7、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国家移民管理机构使用需要,需要拆除、征用、提前收回或改造拍租标的全部或部分,并使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8、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房屋转租、转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或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出资。 9、承租方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可对租赁的房屋依法进行正常的装修或改造,增设他物,但装修或改造方案应征得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出租方备案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承租方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做好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接受出租方监督检查。 11、承租方应允许并配合出租方对房屋进行日常的检查和维修。承租方禁止在承租房屋内存放或允许他人存放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毒品等。 12、承租方的工作人员由承租方自行管理,福利待遇、人员培训、健康体检、丧残疾病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3、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因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营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在租赁期满后腾退房屋时,不得以该类经营风险为由拒绝腾退或要求出租方延缓腾退时限,否则出租方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进行处理。 14、租赁期限内,因承租方(包括不限于其自身工作人员或其他实际使用租赁房屋的相关人员)不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导致投诉、信访等,承租方应当及时妥善协调解决,尽可能的避免群体性事件及降低社会负面影响。 15、在租赁期内,因房屋租赁行为所需缴纳的税费,由承租方按规定自行承担。 16、承租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或《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将房屋腾空后并交还给出租方。 17、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水电气费、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光纤宽带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征收与使用承租房屋有关但《租赁合同》未列出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时向相关单位缴交上述费用,并承担逾期缴交的责任。若承租方利用该房屋地址办理相关证件的,承租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相关证件地址变更或注销手续(即不再以该房屋地址为相关文件的地址)。如承租方未按时办理完毕相关证件地址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年租金2‰的标准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18、因承租方使用、保管不当或第三人原因而损坏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承租方在维修过程当中不得损害房屋其他的设施设备、破坏房屋的内部结构。 19、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附属的开关、门窗、插座、水龙头、卫浴等日常使用的以及二次装修的设施设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维修。出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检查或维修时,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及损失的,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出租方因此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承租方追偿,追偿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侵权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 20、无论因何种原因,《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方应按房屋原状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如经出租方同意不作恢复的,不能拆除的添附物(以不损坏房屋为原则)无偿归出租方所有,且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任何装修费用。 21、标的查看联系人:汪佳希 联系电话:* 22、具体内容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4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10-23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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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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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梁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91-*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央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891-*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中心官网(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中心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中心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
风险提示 | |||||||||||||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