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医 (略) 采购工作的函》(青医保局函〔2019〕289号)和《 (略) 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函〔2022〕20号)文件要求,对医 (略) 采购(第二十七批)申报信息进行了公示, 现予以公布并开展配送关系确立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可直 (略) 产品, (略) 产品分别委托2~3家在我省具备医用耗材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区域必须覆盖全省。生产企业在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时,须考虑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优先选择配送业绩优良、医疗机构认同程度好和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高的企业。
二、配送关系的建立由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协商确定后, (略) 进行确认。配送关系确认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生产、配送企业及 (略) 上进行变更。
三、各相关企业须于2024年7月23日17:00前登 (略) 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http://**#/Index)完成配送关系选择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指南。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