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四川省 (略)
项目名称:四川省 (略) 化粪池污泥清理、无害化处置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为进 (略) 环境保护工作, (略) 六座化粪池内的污泥能及时清掏处置,避免对地下水质和土壤造成污染, (略) 六座化粪池内的污泥进行清理,清理后产生的污泥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最高限价:*元/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1、 (略) 五部委(环境保护局、 (略) 卫生局、 (略)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略) 农业委员会、 (略) 管理局)文件成城发〔2010〕92号《关 (略) 特种垃圾焚烧 (略) 医疗废物收运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我市采用特许经营权出让方式由成都 (略) (略)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市特种垃圾焚烧场将于2010年4月30日关闭。市特种垃圾焚烧场关闭后,按照《 (略)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特许权协议》,全市医疗废物收运处置 (略)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承担。
2、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川环函〔2017〕1656 号文》第三条规定:医疗污泥应列入危险废物管理,废物类别为 HW01 医疗废物,废物代码为 841-001-01 感染性废物。根据成城发〔2010〕92号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 (略) 特种垃圾焚烧场关闭后必须将医疗 (略)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收运和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废物的收运、处置等经营活动。”由此,市域内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污泥应按医疗废物收运、处置方式, (略) 行政区域 (略)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能满足要求,同时按照《 (略) 医废处置中心项目特许权协议》要 (略) 仅有一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成都 (略) )能够承接本业务。
3. 根据 2017 年 11 月 28 日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四川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目录, (略) 仅有一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成都 (略) )能够承接本业务。
4. (略) 生态环境局 成环土函〔2022〕88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22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2022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危险废物应当根据现有处置设施和能力就近集中处置"。为认真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就近转移处置要求,有效防范危险废物长距离转移的安全风险和环境风险,自 2023 年 1月 1 日起, (略) 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原则上应当就近转移和利用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废物跨省、市长距离转移的运输风险和环境污染风险。根据《 (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基本情况(截至 2022 年 10 月 14 日)》(附件 5), (略) 仅有一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成都 (略) )能够处理 HW01 医疗废物。
5.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污泥作为 HW01 感染性医疗废物,应就近处置,尽量避免跨区域转移,杜绝环境风险。
综上所述,四川省 (略) 化粪池污泥清理、无害化处置服务采购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成都 (略) (略) 唯一供应商。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成都 (略)
地址: (略) 青羊 (略) 二段29号1幢29层3号
三、公示期限
2024年6月7日 至2024年6月17日(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 系 人:陈老师
联系地址: (略) 金牛区白马寺街10号
联系电话:028-*
五、附件
四川省 (略)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