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林:
你单位交来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及附件已收悉。经初步调查,灵川县牧源养殖场拟使用位于潭下镇蔡岗村委新宅村的集体土地3005.85平方米(地类:设施农用地3005.85平方米)作为养殖场及相关附属设施用地,申请用地位置不占基本农田,不属于县人民政府发布红线区《通告》范围,经潭下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14条,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规定,同意灵川县牧源养殖场使用上述位置的3005.85平方米土地作为养殖等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非农建设。
二、该设施农用地附属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5%(7%,指养猪,牛,羊,)以内,不得深挖基础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阻挠今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如项目终止、停产后或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按《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的义务履行复垦义务。
三、项目占用林地建设的需依法到县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环境保护要求的,需到县环保局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镇人民政府签订复垦协议。
四、设施农用地手续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取得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才能动工建设。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