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清水河县蒙源物流园区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总投资*万元,建设地点 (略) 清水河县工业园区内。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本项目拟建2条*吨/年煤炭洗选生产线,项目建成后洗选能力共*吨/年。生产工艺采用跳汰洗选+浮选技术,年产精煤171.*吨,中煤86.*吨,矸石32.*吨,煤泥9.*吨。最终实现吞吐能力*吨/年,静态存储能力*吨/年。本项目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主要建设原煤储煤、精煤储棚、洗煤棚、配套建设办公楼、宿舍、综合用房、库房、锅炉房、消防水池等基础设施,以 (略) 、绿化等辅助公用工程。
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3〕877号)及自治区节能审查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该项目综合能耗(当量值)2386.72tce/a、(等价值)3712.84tce/a;单位投资综合能耗(当量值)0.159tce/万元、(等价值)0.244tce/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当量值)0.312tce/万元、(等价值)0.478tce/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化石能源消耗(当量值)0.10tce/万元、(等价值)0.10tce/万元。单位产品能耗(当量值)0.796kgce/t,单位产品电耗1.84kWh/t,符合《选煤电力消耗限额》(*)1级指标,能耗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等价值)低 (略) 2020年单位GDP能耗和自治区下 (略) 的“十四五”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有利于促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原则上不需落实能耗指标。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一)优化建设方案。合理布置各建筑物朝向和间距,建筑设计能够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降低建筑能耗。在满足工艺要求及设备安全操作的前提下,合理缩短设备间距。合理设计供电系统,减少电能损耗。优化设置循环水系统,提高循环水重复利用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采用智能数控筛下空气室SKT系列跳汰机,通用设备选用达到国家二级以上能效标准的电动机、水泵、变压器、空压机、风机等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等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等标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实际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不得超出节能审查意见批复的能耗。按照自治区能耗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加强能耗强度和总量管理,落实能耗强度约束性要求。
四、请你公司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有关要求,依据本节能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照“能耗强度严格控制、能耗总量弹性管理”的要求,依据自治区下 (略) 的“十四五”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加强对项目能耗运行的监管,严格落实化解项目能耗强度影响承诺,有效化解该项目 (略) “十四五”能耗强度的影响,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能耗预算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相应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延期。
2024年3月28日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清水河县蒙源物流园区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总投资*万元,建设地点 (略) 清水河县工业园区内。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本项目拟建2条*吨/年煤炭洗选生产线,项目建成后洗选能力共*吨/年。生产工艺采用跳汰洗选+浮选技术,年产精煤171.*吨,中煤86.*吨,矸石32.*吨,煤泥9.*吨。最终实现吞吐能力*吨/年,静态存储能力*吨/年。本项目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主要建设原煤储煤、精煤储棚、洗煤棚、配套建设办公楼、宿舍、综合用房、库房、锅炉房、消防水池等基础设施,以 (略) 、绿化等辅助公用工程。
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3〕877号)及自治区节能审查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该项目综合能耗(当量值)2386.72tce/a、(等价值)3712.84tce/a;单位投资综合能耗(当量值)0.159tce/万元、(等价值)0.244tce/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当量值)0.312tce/万元、(等价值)0.478tce/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化石能源消耗(当量值)0.10tce/万元、(等价值)0.10tce/万元。单位产品能耗(当量值)0.796kgce/t,单位产品电耗1.84kWh/t,符合《选煤电力消耗限额》(*)1级指标,能耗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等价值)低 (略) 2020年单位GDP能耗和自治区下 (略) 的“十四五”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有利于促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原则上不需落实能耗指标。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一)优化建设方案。合理布置各建筑物朝向和间距,建筑设计能够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降低建筑能耗。在满足工艺要求及设备安全操作的前提下,合理缩短设备间距。合理设计供电系统,减少电能损耗。优化设置循环水系统,提高循环水重复利用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采用智能数控筛下空气室SKT系列跳汰机,通用设备选用达到国家二级以上能效标准的电动机、水泵、变压器、空压机、风机等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等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等标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实际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不得超出节能审查意见批复的能耗。按照自治区能耗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加强能耗强度和总量管理,落实能耗强度约束性要求。
四、请你公司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有关要求,依据本节能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照“能耗强度严格控制、能耗总量弹性管理”的要求,依据自治区下 (略) 的“十四五”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加强对项目能耗运行的监管,严格落实化解项目能耗强度影响承诺,有效化解该项目 (略) “十四五”能耗强度的影响,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能耗预算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相应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延期。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