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审〔2023〕93号
南通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通州湾港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通州湾示范区现代纺织产业园江安路南、海一路东侧地块。项目主体工程包括3台150吨/时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2用1备)、2台15兆瓦级抽汽背压式汽轮机组及其配套公辅工程、环保工程等。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 (略) 区热电联产规划(2022-2025年)》及其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2〕708号), (略) 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核准意见(通行审批〔2023〕123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落实碳减排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限值,分别不高于5mg/m3、17.5mg/m3、30mg/m3,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限值。厂界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限值,氨逃逸执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3-2018)要求,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工艺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其中,煤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防尘和煤场喷淋;脱硫废水经“pH调节+絮凝+沉淀+pH调节+烟道喷雾蒸发”处理实现零排放;锅炉排污水回用为冷却塔补水;超滤系统反洗排水经“混凝沉淀+过滤”处理后大部分回用为化水车间补水,剩余部分与冷却塔排水、反渗透废水一同回用为脱硫工艺用水、煤场喷淋、输煤系统防尘用水和冲洗用水等。生活污水接管至通州湾现代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东、西和南、北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布袋、脱硫废水污泥须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化水处理车间、危废暂存库、脱硫废水池、柴油储罐区、氨水储罐区、事故油池、事故水池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存储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干煤棚、转运站、碎煤机室、干灰库、渣仓、石灰石粉仓、氨水储罐为边界外扩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十二)本项目配套的供热管网工程、电气出线及升压站工程,应另行办理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三、总量控制
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烟(粉)尘≤6.723/9.468吨,二氧化硫≤24.174/31.412吨,氮氧化物≤56.969/57.302吨,汞及其化合物≤0.00184/0.0106吨,氨≤5.697/5.73吨。
无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1.975/2.11吨,氨≤0.0346/0.041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排入外环境量):废水量≤8640吨/5184吨,化学需氧量≤3.456吨/0.259吨、氨氮≤0.259吨/0.0415吨、总氮≤0.518吨/0.0778吨、总磷≤0.0432吨/0.0026吨、悬浮物≤1.728吨/0.0518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通州湾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12-*-8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