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赛佳 (略) 编制的《嵩 (略) 萤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的《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位于嵩县车村镇工业园区,为改建项目,在现有生产车间内增加1台雷蒙磨,将破碎后的物料磨成萤石粉,改建后厂区整体生产规模不变。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工程投资为5.*元。
二、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废气污染防治。车间现有皮带输送机二次密闭,振动筛、对辊破碎机上方设集气罩,上料、磨粉、包装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最终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要求,同时满足《 (略) 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通知》(洛市环[2021]47号)中颗粒物排放限值:10mg/m3要求。
2、废水污染防治。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车辆清洗;厂区中部雨水明渠增加10cm高围堰,厂区北半部西侧沿厂界修建一条20cm高的围堰,在地势最低处设1个40m3的雨水收集池,收集雨水用于厂区洒水降尘;所有废水均不得外排。
3、噪声污染防治。雷蒙磨、除尘器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污染防治。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产品外售。
三、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水利、规划、安监、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如本项目占用地因规划需要或规划变更,需要项目搬迁的,本项目应无条件搬迁。
四、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
六、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今后国家或省颁布新的国家或地方标准,项目执行新的标准。
八、嵩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6月11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嵩县环保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抄送:环境监察大队、河南赛佳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