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 (略) 持有的河南 (略) 10%的股权的竞买公告
北京 (略) (以下简称“华贸兴业”)管理人将于2023年4月8日10时至2023年4月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阿里拍卖破产清算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zc-http://**/)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情况简介
1、标的物具体情况
企业名称:河南 (略)
法定代表人:邵天杰
注册资本:1500万元
工商注册号:*
成立日期:2003年03月28日
营业期限:2003年03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略) 高新开发区合欢街5号
经营范围:农业机械、牧业机械、粮食加工机械及配件生产、销售、租赁。
2、标的物名称及起拍价等:
标的物名称:北京 (略) 持有的河南 (略) 10%的股权
起拍价:305,023.92元,保证金:30,503元,增价幅度:3,051元(或整倍数)。
标的物特别情况说明:
1、河南 (略) 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的状态。
2、本次拍卖为北京 (略) 持有的河南 (略) 10%的股权。请竞买人自行了解河南 (略) 的经营状况,自行查证拍卖标的物现状,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风险,(该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河南 (略) 累积欠的各种税费、资产负债状况、股东未实际出资、生产经营风险、国家机关处罚、印章证照遗失、财务账册遗失、文件资料遗失、过户风险等)。管理人对前述风险不做任何保证。拍卖标的如涉及违法,由买受人自行与相关部门沟通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管理人不协助买受人处理前述违法问题,买受人不得向管理人索偿。
3、竞买人竞拍前应向相关部门,对标的物的权属、能否过户、过户要求和流程、税费缴付的标准及起止时间,以及其他须注意的事项进行咨询。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过户或完善相关手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管理人对办理过户手续不做任何担保。
4、拍卖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在竞拍前请务必自行确认是否具备持股资格,能否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相应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请竞买人自行到有关部门咨询核实。一旦参加竞拍,即视为对本标的物投资入股条件的确认,如不符合条件参加竞拍,或者拍卖成交后不能过户的,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
5、拍卖成交之日起,买受人须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
6、河南 (略) 的相关信息为管理人通过公共渠道查询得知,不视为关于河南 (略) 相关信息的全部披露,因此难免有疏漏,请竞买人自行把控其中的风险。请竞买人自行咨询股权相关政策及规定,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标的物无法实际看样,详细情况意向竞买人可向相关部门了解或自行进行调查,参加拍卖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谨慎参拍。
因上述问题发生费用及造成的股权不能变更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4月9日10时止接受咨询(工作时间内),统一安排现场看样。本管理人已委托北京 (略) 协助办理咨询、预展事务,有意者请与联系(联系电话:刘女士 *;李先生:*)。因拍卖标的物无实物可供竞买人看样,请竞买人自行调查该资产的价值与瑕疵,详细情况可向相关部门了解,参与拍卖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的一切瑕疵(包括隐性瑕疵和显性瑕疵)已知,责任自负,请谨慎参拍。 (略) 不对标的的任何权利负担或瑕疵承担责任。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三、竞买人条件
1、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竞买人/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竞买人应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限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参与拍卖。但须在拍卖开始日的两日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负责承办本案 (略) 、破产企业管理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物。
4、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优先购买权人
1、本标的优先购买权人:
优先购买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提供材料或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经管理人确认资格及顺位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管理人在正式拍卖日前将经确认的优先权购买人资格和顺位信息,审报网络平台技术部门,录入平台系统。
3、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标的物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4、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管理人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五、拍卖延时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七、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标的物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办理,管理人将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标的物股权转让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明确的或潜在的一切关联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在竞买前应向所涉税务局部门确认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标准。
八、签署成交文件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三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缴纳拍卖保证金平台生成的竞买号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管理人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
九、保证金和余款支付
1、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指定账户冲抵价款。拍卖余款由竞得者在拍卖成交(即竞价成功日,下同)后十日内缴入指定账户:
户 名:北京 (略) 管理人
开户行:中国 (略) 北京白塔寺支行
账 户:*4165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破产企业资产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
特别提示:
1、综合服务费由拍卖辅助机构收取(按照成交价格的2%计算,封顶不超过200万元)买受人需在成交之后十日内将综合服务费汇款至北京 (略) 指定账户【户名:北京 (略) ;开户行: (略) 北京崇文门支行;账号:*;以到账时间为准】。
2、软件服务费由阿里拍卖平台收取,付费方式及软件服务费金额等请详见《阿里拍卖平台破产资产处置频道收费规则》。买受人须于成交后十日内通过线上完成相应费用的支付后,保证金将转为部分成交价款转至管理人的支付宝账户。
3、上述综合服务费和软件服务费,买受人逾期未全额缴纳的,阿里拍卖平台和拍卖辅助机构可对其进行依法追缴。买受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如需索取发票的,买受人可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开具或在阿里支付系统中查看已完成支付的软件服务费记录并点击申请开票。
十、拍品交付
1、买受人在缴纳完全部拍卖款项,持有效身份证明及签署好的拍卖成交文件前往管理人处办理交割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能否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 (略) 不做股权转让的任何承诺。标的物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负。届时交付拍品可能涉及的全部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略) 无关。
2、如有质押查封等情况,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该材料仅为竞价成功确认书,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非《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二、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竞买须知》、《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本《竞买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拍卖标的物详情请咨询管理人。
十三、咨询电话:刘女士 *;李先生 *;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法院监督电话:010-*。
北京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