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皖 0826 破 19 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米 (略) 管理人。
负责人:陈进元,安徽米 (略) 管理人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主任。
2024年12月27日,安徽米 (略) ( (略) ) (略) 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 (略) (略) 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截至2024年12月24日,管理人确认的债权为(略).04元,通过管理人调查,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略),未发现债务人名下有其他财产,严重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米老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无重整或和解的可能,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目前,米老鼠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财产可供分配, (略) 书面申请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安徽米 (略) 破产;
二、终结安徽米 (略) 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费暂不收取(若追收到财产,则以实际追收的财产数额计算另行收取)。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董 应 国
审 判 员 付 蓉
审 判 员 张 海 霞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汪 玲
书 记 员 汪 子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