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 (略)
公 告
(2024)皖0826破19号之一
2024年11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汪群艳对被申请人安徽米 (略) 的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安徽米 (略) 无财产清偿债务和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 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 (略) 终结破产程序。 (略) 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裁定宣告安徽米 (略) 破产并终结安徽米 (略) 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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