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令第682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 (略) 环境保护局关 (略) 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南(暂行)》(平环发〔2017〕294号)要求,2023年4月13日,灵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 (略) 灵台县泾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竣工环境验收验收会议,根据验收组意见,建设单位对项目验收资料进行完善提供,经验收组复核后同意,对本项目出具验收合格意见。现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灵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刘源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灵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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