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苍 (略) 清扫保洁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N*1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庄宏 (略)
地址: (略) (略) 智慧大道1699号2栋2层12A
被投诉人1: (略)
地址: (略) 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被投诉人2:苍溪县综合 (略)
地址: (略) 苍溪县陵 (略) 东段219号
四、基本情况
苍 (略) 清扫保洁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1)于2024年8月20日在四川 (略) 发布采购公告,采购预算金额合计*.52元,采购包1预算金额:*.33元,采购最高限价*.33元;采购包2预算金额:*.19元,采购最高限价*.19元。采购代理 (略) 。该项目采购类型为服务,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中的最低评标价法。于2024年9月10日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开标,2024年9月12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包1中标候选人为: (略) 包,2中标候选人顺序为: (略) 政 (略) ,该项目于2024年10月15日签订采购合同并履行。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关于四川庄宏 (略) 报价无效的认定。
投诉事项2:评审专家组在对报价符合性审查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执行,为违规评审,将报价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推荐为成交供应商。
投诉事项3:该项目诉讼尚未终结。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同级财政部门却置之不理,继续重新开展了本项目的第三次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第二十九条“ (略) 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依法不予受理,驳回投诉。
苍 (略)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