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26日-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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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略) 1 (略) 生态 (略) 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河 (略) 年产*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 | (略) 霸州镇王铁脸村 | 河 (略) | 河北 (略) | 本项目占地面积7046.7m2,总建筑面积4890m2,其中:生产车间(层高12m)建筑面积2800m2,料场建筑面积800m2,砂石料棚(层高9m)建筑面积800m2,办公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490m2,购置混凝土搅拌机主机、砂石分离机、水泥筒仓、矿粉筒仓、粉煤灰筒仓等设备85台(套),共计2条混凝土生产线。 | 施工期: (1)废气: 项目施工期扬尘主要来源于场地平整、建筑施工地基开挖、弃土堆存产生的二次扬尘:车辆运输活动导致扬尘,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装卸等产生扬尘。为了避免和减轻施工期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影响,采取车辆冲洗、设置泥浆沉淀池、对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或者绿化等防尘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扬尘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施工期扬尘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限值要求。 (2)废水: 施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在施工过程中将产生一定量的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水质简单,泼洒抑尘,厂区内设置化粪池,且施工期持续时间相对较短,故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不会对水环境产生污染影响。 (3)噪声: ①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施工计划时,应尽可能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主要噪声源尽量安排在昼间非正常休息时间内进行,减少夜间施工量,夜间禁止打桩,以免噪声扰民。 ②设备选型上尽量采用低噪设备:对动力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维护不良的设备常因松动部件的振动或消声器的损坏而增加其工作时声级;闲置不用的设备应立即关闭:运输车辆进入现场应减速,禁鸣喇叭。 ③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为避免运输交通噪声对沿线敏感点造成影响,尽量将运输安排在白天进行:在穿行村庄时,应减速行驶,禁止高音鸣笛,以避免噪声对村民的干扰。 采取以上措施后,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废建材、撒落的砂石材料以及少量的生活垃圾。工程废弃物及时清运,要 (略) 线运输,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要求配装密闭装置。施工队的生活垃圾要收集到指定的垃圾箱内,并加盖,每日清运,确保作业区保持整洁环境。 运营期: (1)废气: ①机制砂制备中上料、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一套脉冲布袋除尘器(TA001)除尘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满足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 ②混凝土生产线1#、2#:本项目设置混凝土生产线两条,每条生产线设置水泥筒仓2个、矿粉筒仓1个、粉煤灰筒仓1个、搅拌主机1个,共计水泥筒仓4个、矿粉筒仓2个、粉煤灰筒仓2个、搅拌主机1个;其中水泥筒仓(1#、2#)通过一套滤芯除尘器(TA002)+1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水泥筒仓(3#、4#)通过一套滤芯除尘器(TA003)+1根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1#矿粉筒仓、1#粉煤灰筒仓通过一套滤芯除尘器(TA004)+1根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2#矿粉筒仓、2#粉煤灰筒仓通过一套滤芯除尘器(TA005)+1根20m高排气筒(DA005)排放;1#搅拌机产生的废气经一套脉冲布袋除尘器(TA006)除尘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6)排放,2#搅拌机共产生的粉尘经一套脉冲布袋除尘器(TA007)除尘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7)排放。均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 ③无组织排放的粉尘:砂石装卸和存储过程在密闭料棚内进行,物料输送时输送设施全部密闭;封闭料棚、料场,生产车间密闭,并设置喷淋系统,车辆出入口设置卷帘门,且料棚内的砂石装卸、堆放时喷洒抑尘。运输车辆引起的动力扬尘厂区门口配置1套喷淋洗车系统,车斗用苫布严密覆盖; (略) 硬化,洒水抑尘,车辆限速行驶;产品运输采用密闭罐车直接运至工程施工地。均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①洗砂工序、车辆和设备清洗: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②生活污水:职工盥洗废水产生量少,且水质简单,直接厂区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3)噪声: 破碎机、筛分机、搅拌机主体、输送机、给料机、破碎机、洗砂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5)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实验室废料,经收集后外售;沉淀池沉淀物,脱水后外售;滤芯除尘器除尘灰、布袋除尘器除尘灰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布袋收集后外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标准要求。 ②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③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04月29日修订,9月1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