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发(基)〔2024〕445号
关于吉水县 (略) 原大门及部分围墙拆除改建项目
?建议书的批复
吉水县民政局:
报来《关于恳请批复吉水县 (略) 原大门及部分围墙拆除改建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为 (略) 老人出行安全,根据县城镇规划要求,项目建设是必要的。原则同意吉水县 (略) 原大门及部分围墙拆除改建项目(项目代码:2408-*-04-01-*)。
二、项目建设性质:改建。
三、项目建设地点:吉水县 (略) 。
四、项目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吉水县 (略) ,法人代表:胡小娟。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拆除原大门及部分围墙,改建新大门与围墙,新建围墙及大门合计约15米长*0.24米宽*2.2米高,约7.92立方米,地基约15米长*0.36米宽*1.2米高,约6.48立方米。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上级支助。
七、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1年。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延期最多只能一次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项目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请接此批复后,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同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节能审查、环评等手续,争取早日开工,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2024年8月9日
抄送: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
吉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