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市规划建设的要求,因龙兴楼、下梅塘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 (略) 人民政府决定征收龙兴楼、下梅塘棚户区项目红线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 (略) 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略) 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诏政综〔 * 〕 *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现就该项目实施房屋征收作如下决定:
* 、征收范围: (略) 江滨新区,东溪西侧、国道 * 线北侧、规划道路东侧与南侧围合 (略) 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 、 (略) 门:诏安 (略) 。
*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略) 南诏镇人民政府。
* 、征收实施期限: * 日至 * 日。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略) 南诏镇龙兴楼、下梅塘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 、具体签约事宜由 (略) 南诏镇人民政府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及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 (略) 之日起 * 日 (略) 政复议,或在 * 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略) 政诉讼。
附件:《 (略) 南诏镇龙兴楼、下梅塘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略) 人民政府
*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略) 南诏镇龙兴楼、下梅塘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 (略) 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略) 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诏政综〔 * 〕 *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龙兴楼、下梅塘棚户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只适用于 (略) 南诏镇龙兴楼、下梅塘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工矿仓储用房等征收补偿安置(整 (略) 规定)。
第 * 条 征收范围
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 * 条 (略) 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
1. (略) 门:诏安 (略) 。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略) 南诏镇人民政府。
3.征收实施期限: * 日至 * 日。
第 * 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 (略) 分货币补偿相结合 * 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 * )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安置就近、面积对等、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限量扩购、先签约腾房先选房”的原则。
( * )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 * 次性付给征收补偿费,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
( * ) (略) 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 (略) 货币补偿;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略) 理。
第 * 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略) (略) 门的监督管理。
第 * 条 土地、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
( * )集体土地权属权源证明材料,以土地使用权证、 (略) 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规划工程许可、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各个历史时期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 (略) 有证》记载的、历次县政府土地清册及土地清查的交款票据、 (略) 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等为依据。
( * )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积按如下原则认定:
1.以 * 日 (略) 省委办公厅、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两违”综 (略) 动的意见》(闽委办发〔 * 〕7号)发布的时间作为界限,按照 * 年3月份的遥感航拍图为依据、 * 年 * 月高分图为参照。
2. * 日之前建成、权源批准用地范围内的 * 层以下(含 * 层)房屋,认定为完全产权,视为合法建筑物,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超 (略) 分,除有权机关批准外,按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 (略) 理。
3. * 日之后建成的房屋,除有权机关批准建设外,按批建手续不完整 (略) 理。
( *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 (略) 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实地测量计算。
第 * 条 房屋 (略) 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他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第 * 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第 * 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 * ) (略) 、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外,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根据《 (略) 人民 (略) 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指导价的通知》(诏政综〔 * 〕 * 号)的 (略) 补偿,补偿价为 *** 元/亩。
( * )集体土地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赔青、坟墓按照附 (略) 补偿。
第 * 章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第 * 条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 * )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类别,按附件1、附件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 *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按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并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的,超过 * 平方米以内(含 * 平方米)的部分,按优惠价 * 元/平方米购买;超过 * 平 (略) (略) 价购买(南湖 * 号按均价 * 元/平方米;华府怡景按均价 * 元/平方米,具体价格按楼层实际核定)。
2.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按照附件3标准向被征收人收取补差。
3.安置房的土地产权性质为国有划拨;如配建的安置房的产权为国有出让,需向被征收人收取补差,补差金额为 * 元/平方米。
4.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在 * 平方米以下的可选择 * 套安置房: * (含)~ * 平方米最多可选择2套安置房; * (含)平方米及以上的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
5.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小于 * 平方米(含 * 平方米),以及选房后剩余面积的, (略) 货币补偿。
6. 征收范围内已办理集体土地使 (略) 基建的、及权源土地范围内没有计算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空地(埕、天井等),按照 * 元/ (略) 补偿(包含赔青)。
7.被征收 (略) 分按附件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条 住宅房搬迁补助
货币补偿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8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1次搬迁补助费。
产权调换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8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2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 * 条 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
由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 (略) 过渡。
( * )搬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 * 个月。
( * ) (略) 过渡,按附件5标准每半年发给 * 次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 * )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起,至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止。当月1~ * 日期间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发给整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当月 * 日以后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发给半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 * )由于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 * 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附件5标准双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书面交房通知 * 日内,被征收人应办妥入户安置手续。
( * )安置房符合安置条件的,但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搬入的,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
第十 * 条 住宅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给予 * 元/平方米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按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增加 * 元/平方米奖励。
第十 * 条 困难户居住保障
( * )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居住困难户(困难户认定由南诏镇民政办核实认定,具体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 平方米),可享受下列居住条件保障措施(发生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不予享受):以户为单位,可 (略) 选择产权调换后,人均安置面积仍不足 * 平方米的,可继续照顾购买至人均 * 平方米,照顾购买价按安置价 * 元/平方米计算。
( * )人均可安置建筑面积,人口以房屋征收通告发布 * 年前已居住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证明)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系直系亲属(镇村两级证明)为依据。属“ * 户多宅”的(包括征收区域内外),其有效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 * 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 * )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
1.按户口簿记载的人口为准,但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改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2.已被征收安置的户(人)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空挂户口, (略) 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计入户(人)口。
第十 * 条 特殊补助
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特殊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 * 次性补助:
( *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 * 级残疾的 * 元/人、 * 级残疾的 * 元/人、 * 级以上残疾的 * 元/人。
( * )年满 * 周岁以上的老人, * 元/人。
( * )低保户、 * 保户、 * 老、烈属, * 元/户。
( * )计生独生子女户、 * 女结扎户, * 元/户。
第十 * 条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住宅房
( * ) * 日至 * 日前建成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 * 层以下(含 * 层)部分按以下4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
1.仅持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的,原则上按该房屋建筑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该房屋建筑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没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但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使用等相关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等非建房申请费用),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没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也没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4.除有权机关批准外的超 (略) 分的建筑,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5.材料费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 * 元/平方米、砖混结构 * 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 元/平方米、钢构 * 元/平方米。
( * ) * 日至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前建成、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
1. * 层以下(含 * 层)部分按以下3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
①仅持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按该房屋建筑面积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该房屋建筑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补偿安置。
②没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但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使用等相关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等非建房申请费用),原则上按该房屋建筑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该房屋建筑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补偿安置。
③没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也没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土地的征收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诏政综〔 * 〕 * 号)的 (略) ;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在建筑方面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2.除有权机关批准外的超 (略) 分的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 * )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违法建造的住宅房, * 律不予补偿安置,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 * 章 (略) 面的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 * 条 (略) 面的征收补偿安置
( * ) (略) 面的认定条件:沿主次干路第 * 列,其底层第 * 自然开间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略) 面:
1.已缴纳级差地租并持有效权源用地手续且批建手续完整的;
2.房屋征收通告发布 * 年前已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
3.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前仍在营业的。
( * ) (略) 面面积计算范围
1.符合前款认定条件的,房屋进深以原建筑结构临街或临主要道路第 * 层第 * 自然间计算,进深 * 米以内(含 * 米)的 (略) 面面积,进深不足 * 米的以实际计算,进深超过1 (略) 分按住宅房面积计算。
2. (略) 面可计算产权的夹层面积(层高≥2.2米),按住宅房面积计算。
( * )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类别,按附件2、附件4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 * )选择产权调换
1.选 (略) 面的,按被征 (略) 面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 (略) 面;选择双(多) (略) 面的,按被征 (略) 面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 (略) 面第 * 层,也可按1:1.5的比例给予产 (略) 面第 * 层(及以上楼层)。
2. (略) 面只能产权调 (略) 面( (略) 面不予析产分户),且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 (略) 面。 (略) 面面积超过被征收有效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的,购买优惠价按照 * 元/平方米计算;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 (略) 价购买, (略) 确定;被征 (略) 面面积, (略) (略) 分,实行货币补偿。
3. (略) (略) 分按附件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4.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按照附件3,向被征收人收取补差。
5.如 (略) 面土地产权性质为国有出让,需要向被征收人收取价格补差,补差金额为 * 元/平方米。
( * )手续 (略) 面
1.仅能提供有效权源用地 (略) 面,未办理批建手续的,或未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费缴纳凭证的,原则上按 (略) 面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 (略) 面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符合本条 (略) 面认定范围的建筑物,仅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费缴纳凭证,但未能提供权源用地手续及批建手续的,分为2种情形给予认定:
① * 日之前建成的,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使用等相关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等非建房申请费用),原则上按 (略) 面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 (略) 面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② * 日之后建成的,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使用等相关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等非建房申请费用),原则上按 (略) 面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 (略) 面面积的 * %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未被 (略) 面的面积,按照住宅房给予安置补偿。
( * )企业及仓储用房、违法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物,不论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费缴纳凭证,也不论是否实际营业, * (略) 面补偿安置。
第十 * 条 (略) 面搬迁补助
货币补偿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 * 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1次搬迁补助费。
产权调换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 * 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2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 * 条 (略) 面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 (略) 面停业,按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 *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 * 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 * 条 (略) 面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经认定 (略) 面面积给予 * 元/平方米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按经认定 (略) 面面积给予增加 * 元/平方米奖励。
第 * 章 企业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第 * 十条 企业用房的货币补偿
( * )被征收企业用房的土地的认定:
1.以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2.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面积, (略) 文书等相关材料记载面积为准;
3.对没有土地使用证,但已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用地, (略) 用地款的,按照交纳征地款载明的面积为准,同时视同持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 (略) 补偿。
4.企业市政道路代征地,被征收人在征收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搬迁的,可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可按照同地块国有划拨土地价格的 * %给予补偿;超过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的,按照同地块国有划拨土地价格的 * %给予补偿。
( * )被征收企业用房的建筑面积的认定:
1.以不动产权证、 (略) 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2. (略) 有权证的房屋面积以规划批准面积为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批准的面积)。
( * )企业用地(含仓储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1.对持有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以《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镇基准地价的通知》(诏政综〔 * 号)确定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为准,按该地块的 (略) 补偿。县政府若更新基准地价,则其新版本自公布之日起适用于本方案。
2.对持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同地块国有出让土地价格的 * %进行补偿。
( * )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的补偿标准
(略) 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等,按认定可补偿有效建筑面积,依据对应结构及类别按附件5给予货币补偿。
( * )材料费补助
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 * 元/平方米、砖混结构 * 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 元/平方米、钢构 * 元/平方米(屋顶为钢构的,不论其外墙为何种形式 * 律按照此标准)。
第 * 十 * 条 企业用房搬迁补助
按附件7标准发给被征收人 * 次搬迁补助费。其中:
1.对于大型可恢复使用的设备 (略) 置,按附件 (略) 给予补助。
2.对于因搬迁丧失使用功能的大型、特种机器设备,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 (略) 核实后,由具 (略) 进行评估,根据 (略) 补偿。
第 * 十 * 条 企业停产损 (略) 过渡安置补助
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等生产性建筑的有效建筑面积按 *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 * 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损 (略) 过渡安置补助。
第 * 十 * 条 企业用房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永久性结构用房按有效建筑面积 * 次性给予 * 元/平方米奖励;砖墙彩钢板顶的简易用房按有效建筑面积 * 次性给予 * 元/平方米奖励;其他简易用房按有效建筑面积 * 次性给予 * 元/平方米奖励。
第 * 十 * 条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 (略) 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
( * ) * 日至 * 日期间建成但批建手续不 (略) 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
1.有向乡镇交纳村镇规划、土地使用(或取得土地使用证的)等相关建设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拆除保证金等非建设申请费用,下同)但未取得有权机关批准的:
①实际建筑面积低于交纳规划费用标注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作为总计算面积。
②实际建筑面积超过交纳规划费用标注面积的,以交纳规划费用标注的面积作为总计算面积。超过总 (略) 分,原则上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材料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③原则上按总计算面积的 * %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总计算面积的 * %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只有向乡镇交纳土地使用款(或取得土地使用证的)相关建设费用,未交纳规划费用的:
①按容积率不超过1.0计算,实际建筑面积低于容积率1.0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作为总计算面积。
②实际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1.0的,按照企业的土地占地面积作为总计算面积。超过总 (略) 分,原则上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并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③原则上按总计算面积的 * %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 * %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 * ) * 日至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前,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或有向乡镇交纳土地使用及其他相关建设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拆除保证金等非建设申请费用,下同),但未取得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规划许可的,期间建成但批建手续不 (略) 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
1.按容积率不超过1.0计算,实际建筑面积低于容积率1.0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作为总计算面积。
2.实际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1.0的,按照企业可建设用地面积作为总计算面积。超过总 (略) 分,原则上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材料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原则上按总计算面积的 * %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 * %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 *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且没有向乡镇交纳相关建设费用,违法、违章 (略) 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不予补偿。
土地征收标准,按照诏政综〔 * 〕 * 号文件的 (略) 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 * )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违法、违章 (略) 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 * 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 * 章 其它规定
第 * 十 * 条其他类型建筑的补偿办法
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可依法依规采取用地置换的办法;文物古迹等其他房屋,依据有关法律、 (略) 理;教堂除安置用地外、按住宅建筑补偿标 (略) 补偿;仿古祠堂、宫庙除安置用地外、按住宅建筑补偿标 (略) 补偿。
第 * 十 * 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附件8的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超过征收期限未搬迁腾房、未签订协议的, * 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 * 十 * 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 * 十 * 条 被征收房屋征收前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等存在欠费的,由 (略) 补交;需要办理迁移手续的,由 (略) 办理。
第 * 十 * 条 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或授权被委托人)统 * 办理,被征收人应予协助;办理 (略) 应交纳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的 (略) 。
第 * 章 罚 则
第 * 十条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人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并追究被征收人的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被征收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依法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本方案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 * 十 * 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或妨碍征收 (略) 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略) 罚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征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略) 在单位 (略) (略) 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 * 次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 * 十 * 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材料;
( * )户口簿;
( * )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审批手续或不动产权证、有效票据及相关证照等。
( * )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 * 十 * 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土地房屋征收的法 (略) 理。
第 * 十 * 条 本方案由 (略) 负责解释。
附件:1.被征收各类住宅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2. (略) 面货币补偿单价表(不含装修补偿)
3.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
4.被征收住宅、 (略) 面装修分类及补偿单价表
5. (略) 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补偿单价表
6.设备搬迁补助标准
7.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
8.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坟墓、赔青补偿表
附件1
被征收各类住宅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元/平方米
结 构 | * 年以内(含) | * ~ * 年(含) | * 年以上 |
框架结构 | * | * | * |
砖混结构 | * | * | * |
砖木结构 | * | * | * |
土木结构 | * | * | * |
备注:房屋征收补偿,按认定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包含土地款。
附件2
(略) 面货币补偿单价表(不含装修补偿)
元/平方米
结 构 | 不同结构、成新 (略) 面货币补偿单价 | ||
* 年以内(含) | * ~ * 年(含) | * 年以上 | |
框架结构 | * | * | * |
砖混结构 | * | * | * |
砖木结构 | * | * | * |
土木结构 | * | * | * |
备注:房屋征收补偿,按认定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包含土地款。
附件3
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
结 构 | * 年以内(含) | * ~ * 年(含) | * 年以上 |
框架结构 | 0 | * | * |
砖混结构 | * | * | * |
砖木结构 | * | * | * |
土木结构 | * | * | * |
备注:被征收住宅、 (略) 面选择产权调换的, (略) 门补交补差。
附件4
被征收住宅、 (略) 面装修分类及补偿单价表
元/平方米
类别 | 补偿金额 | 主要特征 |
* 档 | * | 外墙 * 面以上条形瓷砖、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装饰;塑钢或铝合金窗, (略) ;入户门为防盗门,室内实木门;楼梯为实木扶手,知名品牌缸砖或同档次石板材踏步;楼地面为知名品牌缸砖或木地板、花岗岩;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木墙裙、局部贴墙纸,局部有造型;天棚为木吊顶、 * 周角线,带灯座(较豪华);室内设有不可移动组合式壁柜;厨房楼地面缸砖、花岗岩,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整体橱柜;卫生间楼地面防滑砖,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知名品牌卫生洁具;水电设备齐全; |
* 档 | * | 外墙 * 面以上条形瓷砖、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装饰;铝合金窗;入户门为铁门,室内木质门或其他同档次室内门;楼梯为普通扶手,普通缸砖或同档次石板材踏步;楼地面为普通瓷砖;内墙面普通涂料粉刷;天棚为涂料粉刷, * 周角线,普通照明灯;厨房楼地面地板砖, (略) 分瓷砖,普通吊顶,普通灶台;卫生间楼地面防滑砖, (略) 分瓷砖,普通吊顶,普通卫生洁具;水电设备齐全。 |
* 档 | * | 外墙水泥砂浆勾缝;木窗;入户门为简易铁门、室内简易门;楼地面为普通瓷砖或斗底砖;内墙面及天棚 (略) 分粉刷;厨房简易灶台,卫生间简易洁具;简单水卫电照。 |
备注:区分装修档次应根据材料档次、做工精细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
附件5
(略) 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补偿单价表
元/平方米
结构补偿价类别 | 框架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钢结构 | 标 准 |
* 类 | * | * | * | * | 外墙有装修;条砖贴面或水泥砂浆粉刷(含涂料);内 (略) 部装修;地板为 (略) 部地砖;天 (略) 部吊顶;铝合窗或钢窗;铁门;层高3.6米以上。 |
* 类 | * | * | * | * | 外 (略) 部装修;内墙无粉刷;地板为水泥砂浆; (略) 部粉刷;门窗完整;层高3.2米以上。 |
* 类 | * | * | * | * | (略) 部加立柱无装修;内墙不完整; (略) 部为水泥砂浆或素土夯实;无门窗;层高2.2米以上。 |
备注 | 1.本表金额不含土地补偿。 2.钢结构无外墙的,补偿标准为 * 元/平方米。 3. (略) 政办公用房可按 * 类标准增加 * 元/平方米补偿。 |
附件6
设备搬迁补助标准
设备重量 | 补助单价 |
2-5吨 | *** 元/台 |
5- * 吨 | * 元/台 |
* - * 吨 | * 元/台 |
* 吨以上 | * 元/台 |
行吊 | * 元/台 |
附件7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项目标准 | 搬迁补助费(元/平方米·次) | 临时安置补助费(元/平方米·月) | ||
住宅 | 营业用房 | 住宅 | ||
8 | * | * | ||
备注 | 1.搬迁补助费 * 次最低标准为 * 元; 2. 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 * 元/户,按 * 元/户计算。 |
附件8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赔青、坟墓补偿表
* 、房屋附属物 | ||||
项目 | 种类 | 计算单位 | 单价(元) | 说明 |
井 | 条石 | 立方米 | *** | |
砖 | 立方米 | *** | ||
乱石 | 立方米 | *** | ||
土井 | 立方米 | *** | ||
水泥墙 | 立方米 | *** | ||
民用机井 | 米 | * | 根据实际深度计算 | |
农田灌溉用机井 | 个 | *** | 指口径在8米以上的 | |
废井 | 口 | *** | ||
门 | 电动门 | 平方米 | * | 室外围墙全封闭,其中电机每台补偿 * 元 |
不锈钢门 | 平方米 | * | ||
镀锌板门 | 平方米 | * | ||
围墙 | 土 | 立方米 | * - * | |
砖石混 | 立方米 | * | ||
空心砖 | 立方米 | *** | ||
乱石 | 立方米 | *** | ||
条石 | 立方米 | *** | ||
砖 | 立方米 | *** | ||
挡土墙 | 乱毛石 | 立方米 | * | |
条石 | 立方米 | *** | ||
庭埕 | 石板 | 平方米 | * - * | 应分“大铺”、“中铺”、“碎铺”不同价值计算补偿 |
砖 | 平方米 | * - * | ||
水泥 | 平方米 | * - * | ||
炉灶 | 土 | 个 | * | 按炉口计补偿 |
砖 | 个 | *** | 分别有带烟囱的双连灶、无烟囱双连灶、单口灶等 | |
瓷贴 | 个 | *** | 按炉口计补偿 | |
上柜 | 米 | * | 厨房成套整体灶台 | |
下柜 | 米 | * | ||
焙灶 | 个 | * | 用于烘焙龙眼、荔枝等 | |
菜台 | 水泥面菜台 | 平方米 | * | |
贴瓷砖菜台 | 平方米 | * | ||
水池水柜 | 抹水泥砖 | 个 | * - * | 指厨房或浴室内洗刷用小水池小水柜或室外搭设 |
砖贴瓷砖 | 个 | *** | ||
洗手盆 | 个 | * | 花岗岩、 (略) 石宽式台面的 | |
厕所 | 茅厕 | 间 | * | 室外 |
* 化厕 | 个 | * | 适用民宅 | |
公厕 | 平方米 | * | 室外 | |
蹲位 | 个 | * | 室内 | |
坐盆 | 个 | * | 室内 | |
水塔 | 普通 | 个 | *** | |
不锈钢 | 个 | *** | ||
砖混 | 个 | * | 3吨以下 | |
砖混 | 个 | * | 4-6吨 | |
混凝土 | 个 | * | 小3吨及以下 | |
混凝土 | 个 | * | 中6吨以下 | |
混凝土 | 个 | * | 大6- * 吨 | |
混凝土 | 立方米 | * | * 吨以上 | |
变压器 | (略) 门安装价格补偿,应提供发票和合同等材料 | 迁移的, (略) 门的迁移费补偿,应提供发票等证明材料 | ||
* 相电 | * A | 台 | * | (略) 门相应的发票或证明材 (略) 门的 (略) 补偿 |
* A | 台 | * | ||
* A | 台 | * | ||
其他 | 阁楼、风楼及附属物 | 平方米 | *** | 和房屋同时建造且层高H<2.2m |
木制大壁橱 | 米 | *** | 高度应不低于1.5米 | |
浴室 | 间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柴间 | 平方米 | * | 室外搭设(包括什物储藏间) | |
化粪池 | 立方米 | * | 适用企业 | |
沼气池 | 立方米 | * | 适用企业 | |
太阳能 | 台 | *** | 指迁移费用 | |
空气能 | 台 | * | 指迁移费用 | |
电话移机 | 部 | * | 需提供发票等证明材料 | |
有线电视 | 部 | * | 需提供发票等证明材料 | |
宽带移机 | 部 | * | 需提供发票等证明材料 | |
空调移机 | 台 | * | ||
水表开户 | 户 | (略) 开户相应的发票或 (略) 补偿 | ||
电表开户 | 户 | 以电力公司开户相应的发票或 (略) 补偿 | ||
天然气开户 | 户 | (略) 开户相应的发票或 (略) 补偿 | ||
视频监控迁移费 | 个 | * | 按监控探头数量计算 | |
室外楼梯(铁) | 台阶 | * | 不锈钢参照 | |
有围护晒台 | 平方米 | * | ||
雨遮 | 平方米 | * | 指水泥 | |
牲畜用房 | 平方米 | * - * | 指室外猪、牛、鸡、羊舍等 | |
路灯 | 杆 | * | (略) 或露台照明的带有灯杆的灯 | |
果杂树 | 株 | 按照 (略) | ||
* 、简易搭盖(临时建筑) | ||||
序号 | 类别 | 单价(元/m2) | 说明 | |
1 | 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毛毯 | * - * | 高3m以上 | |
2 | 墙体为机砖、空心砖、木层架、屋面为油毛毯(石棉瓦) | *** | 墙高3m以上,简单装修可以住人。 | |
3 | 铁支架、角铁屋架,屋面为彩钢板,无围护的搭盖 | *** | 墙高3m以上,简单装修可以住人。 | |
4 | 墙体为机砖、空心挝、角铁屋架,屋面为铁皮 | *** | 墙高3m以上,简单装修可以住人。 | |
5 | (略) 房类的简易建筑, * 周砖墙体或铁皮围或方石,钢屋面或石棉瓦或砖瓦,屋架及承重架为轻型构架 | *** | 层高4米以下 | |
6 | 活动板房 | * | ||
7 | 钢结构大棚 | * | ||
* 、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 | ||||
1 | 补偿标准包干 | *** | 含果树、苗圃迁移、水面养殖补偿 | |
* 、坟墓补偿标准 | ||||
1 | 土墓 | * 元/座 | ||
2 | 水泥墓 | * 元/座 | ||
3 | 祖墓 | * 元/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