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5月4日,洛浦县灌溉用水服务中心委托新疆广 (略) 承担“2023年洛浦县提高粮食产能杭桂镇北片区新建临时水源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第二次信息公示,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详细见附件
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公众可发邮件或者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环评单位联系,要求到环评单位处查阅纸质报告书。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2023年洛浦县提高粮食产能杭桂镇北片区新建临时水源工程项目位于和田地区洛浦县杭桂镇,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为项目所在区域公众。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意见表可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下载,网址:
http://**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反映与规划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交意见时,请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1)本项目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洛浦县灌溉用水服务中心
联系人:马云重
联系电话:*
(2)环评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新疆广 (略)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征求公众意见起止时间为: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洛浦县灌溉用水服务中心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