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现:
公民身份号码:#********4197
住址: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陈大行政村李庄自然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 (略) (略) 朱林镇五联村委桥头村89 (略)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 (略) 东侧车间内建设一条混凝土砖生产线,现场建有1台搅拌机、1台料斗、2个输送带、1台移动堆板机、1台# 型砌块成型机、1套#S型全自动码垛机等生产设备。经查,你的混凝土砖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年10月15日开始建设。
以上事实有:
1、2024年11月 (略) 金坛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1月 (略) 金坛 (略) 《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常州 (略) 办公室主任吴*俊);
3、2024年11月 (略) 金坛 (略) 《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李*现);
4、常州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授权委托书》(吴*俊)1份;
6、许*芬、吴*俊、李*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2024年11月 (略) 金坛 (略) 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8张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 (略) 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略) 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