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669号
法定代表人: 阮金山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兴安县 2024 年水稻高产攻关示范片创建项目——复合肥、种子采购 ”的质疑函,我司于2024年4月26日10:1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司转给采购人、被质疑人,并经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氯基复合肥的造粒工艺:高塔造粒或氨化造粒或者喷浆造粒。中标的《鄂中》品牌氯基复合肥的造粒工艺不是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造粒工艺,该品牌氯基复合肥的造粒工艺是:滚筒造粒。完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事实依据:我公司是该《鄂中》品牌复合肥的政府采购的广西总代理商,我公司对该品牌的氯基复合肥的生产工艺,开标之前就了解。如果该品牌肥料符合条件中标,那我公司总代理商拿到的价格更有优惠,我公司优惠让利的价格定能中标。
二、质疑请求
(略) 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贵方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限期内作出回复。
三、质疑答复
质疑函经转达采购人、被质疑人,并经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函中未提供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制造工艺:高塔造粒或者氨化造粒或者喷浆造粒。”的证明材料,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
因此,贵公司所述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兴安县财政局采购中心投诉。
广西 (略)
2024年4月30日
附件信息:
683.5 KB
793.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