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意向需求概况: 我部拟对以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竞争充分,现将项目需求进行网上公示,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和接受监督。若对项目相关条款有疑问或建设性意见者,可提出具体意见建议,防止出现指向性排他性问题。 - 项目名称:某单位生活保障社会化项目“一家式”服务采购(B包)
二、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三、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1.相关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采取专人送达、邮寄(需在受理期限内收到)、扫描发至邮箱方式实名递交我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实事求是、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有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有代理人)、意见建议反馈表(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所有书面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2.对于项目的需求参数、资格条件、商务要求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的,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供应商。 3.对于项目的资格条件,本有国家、军队、行业强制标准但未写明的,可以明确提出并提供材料依据;或对于项目资格条件不合理的,可以明确指出。 4.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采购方案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对供应商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作书面回复。 5.最终以正式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四、公示及受理期限:发布公示后7个工作日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含港澳台)。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地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投标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内需包含物业服务(保洁、秩序维护或保安服务、绿化服务)、停车场管理、被服洗涤服务、等内容,以上内容语义相近即可。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分包。如供应商后期履约过程中出现违规转包、分包,按照《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中相关内容进行处罚。 (六)对通用性服务项目,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开展该项目的能力,根据实际确定相应的经营范围要求(语义相近即可),作为资格性审核条款,相关经营资质,供应商应在投标前独立具备: 1、环境卫生管理服务,经营范围:保洁或物业服务等内容。 2、营院秩序管理服务,经营范围: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或秩序维护或保安服务等内容。 3、绿化管理服务,经营范围:绿化服务或物业服务等内容。 (七)对于特殊性服务项目,对供应商除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要求外(语义相近即可),还应具备与之对应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业资质条件要求。供应商可独立具备资质条件要求,也可以采取合作伙伴的形式进行投标,但合作方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要求。 4、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维保,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或设备维修维护。 5、电梯运行维保,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或设备维修维护。具备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相应许可证和资质。 6、中央空调运行维保,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或设备维修维护。 7、水电气热托管,经营范围:物业管理。 8、消防管理,经营范围:消防维保等相关内容。具备消防维保相应许可证和资质。 9、通勤班车服务,经营范围:班车等内容。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0、被服洗涤服务,经营范围:洗衣、洗熨,洗涤或消毒等内容。具备医疗被服洗涤相应许可证和资质。 11、垃圾处理,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垃圾清运、垃圾清理或环卫保洁等内容。具备医疗垃圾处理相应许可证和资质。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于先生 电 话:* 电子邮箱:*@*q.com 招标人地址: (略) 七、网上公告媒体查询:《军队采购网》(http://**) 八、本次征询为无偿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