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审〔2023〕89号
江阴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阴 (略) 高品质汽车紧固件用钢研发及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特板炼钢车间1台150吨精炼炉、二炼钢车间1台120吨精炼炉未依法履行环保审批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分别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锡环责改〔2022〕068号、锡澄环责改字〔2023〕第04310号)。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定。
二、项 (略) 江阴高新 (略) 滨江厂区内,主体工程为特板炼钢车间一台150吨LF精炼炉、二炼钢车间一台120吨LF精炼炉(均已建成),循环水系统、消防系统、供电系统、氩气供应系统、压缩空气供应系统等公辅工程,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危废仓库等 (略) 现有设施。特板炼钢车间本次新增精炼炉和原有3台精炼炉年精炼钢水均为75万吨。二炼钢车间本次新增精炼炉年精炼钢水59万吨,原有3台精炼炉年精炼钢水均为50万吨。本次新建2台精炼炉后,全厂年炼铁产能、炼钢产能分别维持518万吨、610万吨不变。
本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 (略) 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定位,符合《 (略) 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等文件规定。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不新增炼铁、炼钢产能。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本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国际领先水平。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同时需满足《关 (略)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2018〕13号)中超低排放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表4标准限值。铬及其化合物、氟化物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软水循环冷却塔排水进入全厂净环水系统补水,净环水冷却塔排水进入全厂浊环水系统补水,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你公司应在2024年底前,完成中水回用提升改造工程,废水年外排放量控制到152万吨以内。
(五)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除尘灰依托东江厂区现有除尘灰综合利用生产线处理。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依托的事故池、污水处理设施、危废仓库、护厂河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针对部分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因子超四类标准的现状,你公司应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开展全厂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如发现污染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地下水治理。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护厂河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6.94吨、铬及其化合物≤0.025吨、氟化物≤0.65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303.23吨,二氧化硫≤2201.57吨、氮氧化物≤4418.22吨。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33.43吨、铬及其化合物≤0.051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725.28吨。
通过实施“以新带老”措施,企业每年可削减颗粒物4.77吨。
(二)本项目不新增水污染物。
全厂水污染物(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52万吨、化学需氧量≤76.0吨、氨氮≤7.6吨、总氮≤22.8吨、总磷≤0.7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七、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江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07-*-8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