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年回收处理5000吨废铝电解电容器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赫山区欧江岔镇柏薮村 |
建设单位 |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中鉴 (略) |
项目概况 | (略) 投资*元, (略) 赫山区欧江岔镇柏薮村租赁原湖 (略) 闲置厂房建设年回收处理5000吨废铝电解电容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粉碎分选车间、碳化车间和熔炼车间,配套办公区、食堂、宿舍、原料及成品仓库、给排水、供配电、环保设施等相关公用辅助工程。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履行生产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破碎分选工序产生的废气需有效收集,采取“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通过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碳化炉烟气采取“集气罩收集+水喷淋+布袋除尘器”处理,熔炼炉烟气采取“集气罩收集+旋风除尘器+沉淀箱+布袋除尘器”处理,外排废气须满足《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6 号)要求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P2、P3)排放;加强生产环境管理,提高废气收集处理效率,厂界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的厂界标准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要求后通过排气筒高于屋顶排放。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冷却水须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665-2019)中的一级标准后综合利用于厂区绿化和周边林地施肥,不得直接外排。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破碎机等设备运行噪声,须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规范分别设置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其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分别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项目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废铁、废纸、废橡胶塑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生物质燃烧灰渣等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及时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7-* 通讯地址: (略) (略) 555号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