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四年新增)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05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略) 茶陵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四年新增)第二标段
工程地点:茶陵县火田镇
发包人:茶陵县 (略)
承包人:株洲新洲 (略)
签订日期: 2024 年6 月28 日
目 录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见湘农联〔2022〕24号)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附件一:履约担保
二:安全生产合同
三: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四: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
五: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授权书
六、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茶陵县 (略) (以下简称(略)方)
承包人(全称): 株洲新洲 (略) (以下简称(略)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投标承诺书、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 (略) ,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略)佰(略)(略)(略)万(略)仟(略)佰(略)(略)(略)元(略)角(略)分(¥ 239.(略)万元 )。
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谭轲星 。
5. 工程质量符合 达到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评定的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开工日期: 2024 年 6月28 日,竣工日期: 2024 年 10月28 日,工期为 120 天。
9. 本合同一式 (略) 份;发包人 (略) 份、承包人各执 (略)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地址:茶陵县云阳街 (略) 地址:湖南省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0731-(略) 电 话:(略)
传 真:0731-(略)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账 号: 账 号:(略)11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合同订立时间: 2024 年 6月 28 日
合同订立地点: 茶陵县 (略)
(详见湘农联〔2022〕24号文件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2.2 发包人: 茶陵县 (略) 。
1.1.2.3 承包人: 株洲新洲 (略) 。
1.1.2.4(补充)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谭轲星 身份证号:(略)237 证书号湘(略)
技术负责人:刘兵兵 身份证号:(略)125 证书号:B(略)77
安全员:袁金安 身份证号:(略)015 证书号:湘建安C2(2020)(略) 。
1.1.2.5 分包人: / 。
1.1.2.6 监理人: (略) 新凯工程 (略)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365 天。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投标承诺书、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1.7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茶陵县 (略) 。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在发出开工令之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以施工图为准,提供的用地期限在合同计划完工日期前。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其他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3.3发包人应在开工前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发包人负 (略) 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8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2.8.1 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 施工前 。
2.8.2 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 施工前 。
2.8.3 施工场 (略) 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 施工前 。
2.8.4 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 施工前 。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
(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4.11款约定,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按第11.3款、12.3款、12.4款约定,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按第11.3款、11.4款约定,确定工期延长;
(6)按第15.3款约定,发出变更指令,确定变更价格;
(7)按第15.4款约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9)按第15.8款约定,确定暂估列金额;
(10)按第23.1款约定,确定索赔额。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4.1.10.1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的7天内确保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人员、材料进场到位。
4.1.10.2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安全,无条件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
4.1.10.3 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需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等一切费用。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料场范围内开采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办理除临时用地手续以外的开采和运输等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4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报告。承包人提交上述报告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5 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对合同工程的影响。承包人为消除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6 承包人为办理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7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湖南省农业 (略) 公示黑名单、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承包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依规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 (略) 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4.1.10.8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驻工地现场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90 %(招标人自行填写,但不得低于70%),否则承包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22.1.2 (略) 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1.10.9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见附件七《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承包人在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八《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作为受理质量监督手续必需资料。
4.2履约担保(可修改)
(适用于不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2条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合同工程不需要提交履约担保。
(适用于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本合同工程履约担保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 10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无息)给承包人。
4.3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 。
(2)工作内容: / 。
(3)分包金额限额: /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
4.4 联合体
本合同工程 不充许 (允许或不允许)联合体承包。
不允许,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4.1、4.4.2、4.4.3条全文。
允许,应满足下列要求:
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补充)
4.5.5(1)同一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2)承包人应保证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90 %(招标人自行填写),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 1000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
4.6.5承包人应保证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90 %(招标人自行填写,但不得低于70),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 1000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承包方按时完成项目,每推迟1个月支付违约金(略)元。
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补充)
4.7.1 补充:除非发包人要求或者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应按照 1 万元人民币/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7.2 补充:尽管承包人已按第4.6.2款的规定派遣了各类人员,若这些人员仍然不能满足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和/或更换)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14天内,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应到岗,否则,承包人应按照 1000 元人民币/人/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到岗为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补充)
4.8.7 保障农民工工资
(1)承包人应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24号),承包人对本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按照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相关款项存储和发放。发包人每月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取一定比例,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承包人(含分包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略) 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人直接代发;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按照有关要求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3)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53号),承包人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补存、返还、监督等要求按照湘人社发〔2019〕53号文件执行。
(4)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承包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依规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 (略) 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承包人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人社部规〔2017〕16号文规定相关情形的,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3 补充: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质条件,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影响。 (略) 理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需要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虽然合同中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不利物质条件可能发生,而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的一切损失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4本款补充以下内容:由承包人制作或采购的重要金属结构设备(如闸门、启闭机等)必须有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同时水工金属结构(如闸门)生产厂家应持有生产许可证,水利工程启闭机生产厂家应持有使用许可证。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无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见下表:无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的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 (略) 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略) 提供便利 。
7.3 场外交通(补充)
7.3.3本合同工程场 (略) 的通行情况、通行能力、标准、距离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考察确定,并对此负责,施工过程中不得阻碍水(略)交通。同时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交通管理、城管、环保及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8.测量放线
8.1 (略)
8.1.1 (略) 的约定: (略) 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组织设计人将本工程设计采用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由监理人主持现场交验。交验后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任何因破坏或失准带来的站点修复、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4天内,将施测的 (略) 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与安全有关的资料,所有资料均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 。其中 危险性较大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1)承包人项目管理机 (略) 域内应清洁卫生,各类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及工程情况、进度报表等清晰美观并张贴。
(2)施工现场设置合同工程标志牌,在混凝土拌合、预制、现浇和防渗墙、灌浆工程制浆、施工等各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识牌,载明有关配合比、强度、尺寸等技术参数。
(3)施工组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岗位责任明确,各作业面人员、施工设备各行其是、有条不紊,工序流畅。
(4)施工现场清洁整齐、规范有序,各种材料分仓堆放有序、标识清晰,施工设备合理定置,无乱堆乱弃、乱停乱放现象。
(5)质量、安全、水保、环保等措施到位。
(6)施工现场张贴有关工程建设目标、施工管理的标语、横幅,体现施工企业经营理念、文化氛围。
(7)施工人员现场施工着装整齐、统一,标志牌佩带规范、标识醒目,安全防护设施佩戴齐全,作业操作规范、熟练。
(8)协调好施工工作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做到与地方和谐相容,睦邻友好。
承包人为达到上述要求而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人将不定期对此进行检查,每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给予 1000 元/处的罚款。
10.进度计划(详见投标文件)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计划工期:各标段工期为120日历天,具体关键完成时间节点如下:
序号 | 关键节点 | 完成时间 | 备注 |
1 | 开工 | 2024年6月28日 | 以监理签发为准 |
2 | 完成50%合同工程量 | 2024年8月28日 | |
3 | 完成100%合同工程量 | 2024年10月28日 | |
4 | 初步验收 | 2024年11月28日 | |
5 | 竣工验收 | 2024年12月28日 | |
6 | 竣工结算 | 2025年1月28日 |
备注:(1)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监理人发布的开工通知为准。(2)
上述施工节点完成的必须是完全合格的工程。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4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10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
(2)风速大于 24.5 m/s的 10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8 ℃的高温连续超过 3 天;
(4)日气温低于 -20 ℃的严寒连续超过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中雹和10mm 的大雪持续5 天以上 ;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以湖 (略) 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承包人逾期完工,比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的违约金为2000 元,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5%(建议不超过5%)。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违约金(元/天) |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无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见相关法律法规 。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见相关法律法规 。
13.工程质量
13.7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合格。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
13.8质 (略) 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 建设单位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 (略) 理的备案资料。
13.9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补充)
13.9.1 发包人(或项目法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充分理解可能对施工作业的影响并提供方便。发包人(或项目法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9.2 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工程质量、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的,检测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出具检测报告 。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见检测报告。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本合同工程不因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而调整合同单价。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供参考时,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子目单价或在合理范围内参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类似子目的单价进行确定;
(2)本款第15.4.3项修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供参考时,则按下述方法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①由承包人按照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依据和取费标准及计价原则,组合出新的综合单价,再按照本项目的中标总价(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优惠比率同比率下浮后,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属前述计价原则缺项的工程内容,其价格在该项工程内容实施前由发包人据实核定;
②在重新组合综合单价过程中,最高投标限价中缺项的新增材料的价格,当施工当期的《茶陵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有其材料预算价格的,则按《造价信息》的材料预算价格执行,《造价信息》中没有发布其材料预算价格的,其材料预算价格由合同双方调查核实后报有关部门审定,承包人至少应在该材料计划采购的 30 天前报发包人调查核实,若承包人逾期未提交书面核价申请的,则该材料的结算价格由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单方面自主认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材料价格的编制原则按湘建价[2018]129 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3)发包人保留修正承包人不平衡报价的权利,在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某单位工程的总价报价或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报价进行了不平衡报价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并报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拒绝修正或修正报价发包人审核不认可的,所有清单报价均按承包人对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总价(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降幅作同比例修正。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无 。
15.6 暂列金额
补充:本合同工程暂列金金额按工程量清单的规定。暂列金额的使用需通过发包人批准。
15.8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由发包人和监理商定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由发包人和监理商定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合同其他同等执行 。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主材采用造价信息(原则上指茶陵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按财评部门编制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人材机等相应价格(基期茶陵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确定。
(3)主材价格调整约定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16.2条,以下列条文代替:
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只有在国家发布对企业允许列入工程造价的税率进行调整时,才允许调整本合同的税金。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6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承包人在自身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均不予纠正。并执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略))的规定。
17.1.7 监理在计量时发现有申请完成的工程项目中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工程未完成,则该项目暂不予计量并通知承包人继续完成相关工程。待该项目及所有相关工程均已完成并符合技术要求后再给予计量。承包人必须如实申报工程数量,若发现虚报工程数量,发包人有权对虚报的工程量进行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对承包人已取得的任何签证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包括已计量支付的内容)。在发包人的要求下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核实,为调查核实提供一切方便。如经核实有虚假成分,则涉及计量方面的虚假按本款上述规定对承包 (略) 罚,尽管签证书中有发包人人员的签证,承包人也不能免 (略) 罚。且调查、核实工作所耗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核实结果不存在虚假成分,则此次调查、核实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7.2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适用于无预付款):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17.2.1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合同工程无预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工程付款约定:
1)本项目不设预付款;2)本项目自完成总工程量的 50% 开始拨付进度款30%,完成80%工程量后,再付进度款20%,初步验收后拨付至合同金额75%;3)在工程完工后结算评审后付至97%;4)质保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在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拨付。
(2)付款周期的约定
1)对已完合格工程按月进行工程计量,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进度工程款支付时不含签证变更及调差的金额;
2)根据监理、项目管理单位签字核实的工程计量经发包人、建设单位确认后作为支付依据,具体进度款支付节点以承包人完成了总工程量的 50%、80%、100%时支付进度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分别为 30%、50%(初步验收后累计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 75%);
3)工程结算 (略) 审定,则支付至审定金额的 97%,预留 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缺陷责任期期满之日起 28 天内,一次性支付该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质保金不计息。在此期间内,质保金不计利息。若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承包人若不予维修,则由发包人自行安排队(略)维修,并依相应维修费用对质保金予以相应扣减。
4)承包人申请支付工程款项时,先将合同、计量文件等资料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经确认后,报送付款方审批支付。
5)发包人按相关职能部门的制度执行付款流程,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定的进度款金额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不予付款,且不构成违约。
6)因发包人及相关部门财务制度和审批流程的原因导致延期付款的,发包人不构成违约,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索赔,暂停施工和解除合同。
7)工程款支付方式,若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具新政策则按最新政策执行。施工过程中,经使用单位、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在未按建设单位、发包人、监理人和设计部门意 (略) 理完成之前,发包人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影响工程进度由承包人负责。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补充)
承包人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数量: 2 份。承包人必须将企业基本账户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账户,发包人拒绝将工程款(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每月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到企业基本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本款补充: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 天内。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0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质量保证金扣取和返还按国家和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在收取履约担保的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3 份。
17.6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3 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按照要求执行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 合同内容 ;政府验收包括:合同内容。验收条件为: 所有工程全部完工 ,验收程序为: 现场验收和资料查阅 。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自查验收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渠道 、山塘、 (略) 等 。
18.5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 。
18.6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 。
18.7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略) 等、 、 。
18.9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建设单位 ;费用承担: 合同约定 。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65 天。
19.7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
保修范围:所有工程 。
保修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适用于要求购买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承包人未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如发生有关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投保内容:按现行政策文件执行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现行政策文件执行 ;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于24小时 (略) 报案, (略) 提交所需资料, (略) 索赔。由于承包人索赔不力,造成保险赔偿差额,则差额部分除免赔额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适用于不要求购买工程保险):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合同工程不需要购买工程保险。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由承包人自定人员工伤事故保险购买事
宜,承包人未给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事故保险,如发生施工人员伤亡事故,
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相关规定。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2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由承包人自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事宜,承包人未给相关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相关规定。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4第三者责任险
(适用于要求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20.4.2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发包人或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自定第三者责任险购买事项,如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由承包人自定第三者责任险购买事宜,如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于24小时 (略) 报案, (略) 提交所需资料, (略) 索赔。由于承包人索赔不力,造成保险赔偿差额,则差额部分除免赔额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20.5其它保险
(适用于要求购买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由承包人自行决定购买其他保险事宜,如发生相关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相关规定。保险期限: 按相关规定 。
(适用于不要求购买其他保险):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20.5款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合同工程不需要购买其他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适用于要求购买各类保险):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施工期内 。
保险条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 。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补充:
(4)承包人按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未按时进场或未按时破土动工。
(5)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2.2项中的控制性进度15天(天)以上。
(6)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10天(天)以上。
(7)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含招投标阶段)。
22.1.2 对承包人 (略) 理
补充:(7)承包人在签署了合同协议书之后,必须保证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若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或未按发包人指定时间成功破土,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8)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2.2项本合同施工控制性进度 30 天(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9)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 20 天(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10)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含招投标阶段)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 10 %(招标人自行填写,建议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以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有管辖权的建设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依 (略) 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系统。
22.4 违约金的使用(新增)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所产生的违约金和罚款,发包人将用于工程或奖励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按照相关规定 。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 。双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 仲裁 。
25.补充条款
25.1主要人员的更换
中标后,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更换后的相应人员的资格等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须按以下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25.1.1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登录电子招标 (略) 向发包人提出变更申请,符合变更条件且发包人同意变更的,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完成变更。变更记录同时上报省、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公开。
25.1.2 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完成变更通过。
25.2履约考核
25.2.1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中标人进行管理。
25.2.2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上报省、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相关文件开展考核和信用评价。
25.2.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在工程竣工或完工后开展完工评价,评价完成后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将解除锁定,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再次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内投标。
附件一: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
茶陵县 (略) (发包人名称):
鉴于 茶陵县 (略) (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 株洲新洲 (略)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2024 年 月 日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2024 年 月 日
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略) 茶陵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四年新增)第二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 茶陵县 (略)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株洲新洲 (略)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 (略) 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建造师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建造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建造师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 (略) 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 (略)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略) 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合同一式 (略) 份;发包人 (略) 份、承包人各执 (略) 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茶陵县云阳街 (略) 地址:湖南省茶陵县
电话: 0731-(略) 电话: (略)
日期: 2024年6月28日 日期: 2024年6月28日
附件三: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略) 茶陵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四年新增)第二标段
工程项目地址: 茶陵县
发包人((略)方): 茶陵县 (略)
承包人((略)方): 株洲新洲 (略)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略)(略)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 (略) 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 (略) 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略)方的责任
(略)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略)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 (略) 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略)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略)方或个人支付的费人。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略)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略)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略)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略)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略)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略)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略)方的责任
应与(略)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略)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略)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略)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略)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略)方工作人员有违反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 (略) 分 (略) 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略)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略)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 (略) 分 (略) 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略)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和本工程施工合同同时使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略)方单位: (盖章) (略)方单位: (盖章)
法人: 法人:
2024 年 6 月 28日 2024 年 6 月 28日
附件四: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
为减少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恢复环境自然植被面,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略)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略)方”)特签订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
一、(略)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
2.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组织对(略)方的施工现场和施工驻地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监督(略) (略) 理各种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问题。
5.凡发现(略)方在施工现场和施工驻地有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略)方应责令(略)方及时整改,若情节严重,(略)方应及时上报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
二、(略)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
2.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环保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的环保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从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应配备专职环保监督员,专职负责本合同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检查工作,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三、违约责任
如因(略)方不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略)方有权责令(略)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略)方批评、罚款:
1.情节轻微者,(略)方可对(略)方予以通报批评;
2.累计三次因环境问题被有关方面通报批评,或情节严重,(略)方可 (略) 以 万元罚款。
本责任书和施工合同同时使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地址:茶陵县云阳街 (略) 地址:湖南省茶陵县
电话:0731-(略) 电话:(略)
日期: 2024年 6月 28 日 日期: 2024年 6 月 28 日
附件五: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
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 谭柯星 担任 (略) 茶陵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四年新增)第二标段 工程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谭轲星 | 身份证号 | (略)210 |
注册执业资格 | (略)级建造师 | 注册执业证号 | 湘(略) |
职称 | / | 专业 | 建筑工程 |
被授权人签字: |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授权日期: 2024 年 6 月 28 日
附件六: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施工业务,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不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偷工减料。
2.组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成立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规定和合同要求的管理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3.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学。
4. 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绝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材料设备、工艺。
5. 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并将检测合同送监理和项目法人单位备案;在施工中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部分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送检试样不弄虚作假,不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6. 组织现场质量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三检制”要求,真实、准确的做好每一道工序的质量检验和质量自评工作,及时填写工序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7. 织人员做好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自评工作,并负责收集测量成果、检测试验报告、影像资料等基础资料,派人参加联合验收小组并在质量等级签证表上签字;参加法人验收,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自评意见并签字;主持编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并签字,参加竣工验收。
8. 对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 确保工程施工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并归档。
10. 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中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与竣工验收鉴定书等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一份由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永久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略)210
注册执业资格: (略)级建造师
注册执业证号: 湘(略)
职称及专业: 建筑工程
签字日期: 2024 年 6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