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云霄县2024年度第四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请示》(云政综〔2024〕126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 (略) 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云霄县境内农用地0.1043公顷(其中耕地0.07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云霄县马铺乡宝石村集体所有水田0.007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5公顷;大坪村集体所有水田0.031公顷、果园0.00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公顷;桥头村集体所有水田0.0221公顷、果园0.0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8公顷;乌石坑村集体所有水田0.01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7公顷、建设用地0.0097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11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云霄县人民政府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云霄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云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