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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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2204-*-07-02-*
关于 (略)
*氧基化装置技术改造及配套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氧基化装置技术改造及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扬州美境 (略) 技术评估、 (略) 仪征生态环境局初审,现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4729万元,在扬州化工园区奥克路1号现有厂区内实施*氧基化装置技术改造及配套工程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现有*氧基化生产装置3号和5号线增加反应器、换热器等设备,增加一条灌装线和复配线,新增聚羧酸系聚醚减水剂11万吨/年,同步迁建*类仓库,改造雨水收集系统,新增雨水缓冲池等。本 (略) 工信局备案(扬工信备[2022]20号)。根据你公司委托南京源 (略) 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在 (略) 应切实落实《报告书》及初审意见(仪环函[2022]19号)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视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项目各类生产废水及职工生活污水送现有污水处理站经“A/O池+中水回用系统+ST-生物床”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循环水定期排放接管至扬州 (略) 集中处理。
(二)本项目真空废气经水吸收+RTO焚烧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4#)排放;切片废气经布袋除尘后通过15米排气筒(5#)排放;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后通过15米排气筒(6#)排放。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的规定。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的隔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
(四)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各项法规和标准规范。危险废物厂内贮存设施应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各项污染控制及环境应急要求,管理 (略) 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中如实申报。
(五)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强化保护措施。本项目投产后1年内应开展土壤污染隐患补充排查,之后每2-3年开展一次排查。按《工业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按《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范》(DB32/T4261-2022)加强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七)拆除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应按《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制定、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三、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取得排污权。本项目建成后,公司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总量指标调整为4t/a,其他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变。
四、本项目环保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略) 仪征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五、你公 (略) 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要求,开展VOCs、粉尘、污水治理、焚烧炉等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保障安全稳定运行。
六、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建立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 (略) 仪征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1日